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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76号(资源环境类10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5-08-16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8-16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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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思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实施制度的建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专章规定。为保障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2015年我部制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原则、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您提到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操作细则,建设项目参与流于形式等问题,我部已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将通过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细化参与程序、独立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同步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严厉惩罚违法失信行为等系列组合措施,重点解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责任主体不明、弄虚作假、程序复杂、非环保诉求多、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提高可操作性。目前修订稿已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正在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会参与环境决策机制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每年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实时发布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六项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发布100个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二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信息公开。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中,及时公开启动调查程序、阶段性信息、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定期公开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的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三是推动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及信息公开。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及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公开形式,督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

  三、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的建议

  我部努力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一是注重舆论引导。不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及时解读重要政策,回应社会关切。2015年,我部对新环保法实施进展、“气十条”“水十条”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环保督查、约谈等工作进行重点报道。我部还开设了“中国环境新闻”“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微博及微信号,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增强与公众互动。二是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包括“六·五”环境日主题活动、“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中国生态文明奖”等,这些活动有效激发了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三是主动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我部于2014年6月5日在北京举办了公众开放日活动,开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环境机构和设施,吸引公众深入了解环境保护工作。许多省市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公众开放日活动,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环境教育基地等。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四、关于畅通诉求渠道,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行为的建议

  我部积极畅通公众诉求渠道,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行为。一是畅通监督渠道。我部在制订各类政策文件过程中,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开通“部长信箱”,直接接收公众意见建议;完善“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2015年6月5日正式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举报渠道。二是鼓励公众积极、有序参与环保事务。我部已连续四年举办全国环保社会组织培训班,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能力;每年向社会组织赠阅环境报刊,传播最新环境科学技术和法规政策;经常邀请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工作座谈会,为环境保护事业献言献策。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鼓励更多公众参与环保事务,推动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教司黄瀞漪

  电话:(010)66556058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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