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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74号(资源环境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31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31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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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推进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现状

  加强环境教育立法,促进环境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有效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理念、提高环保意识,构建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制定、修订环保法律时,十分重视环境教育,在多部环保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上述规定为环境教育以及相关活动提供了总体法律依据。

  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意见,强化环境教育。2016年,我部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年)》提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教育部加强环境保护教育的统筹规划。颁布中小学环境教育大纲和实施指南,制定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统筹安排环境教育内容,指导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即将颁布实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环保法律的学习和教育作为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

  为推动国家和地方环境教育立法,我部先后开展了《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等研究课题,对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情况、基本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系统分析。我部还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环境教育立法专题调研,并组织专家围绕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

  国内一些地区已经开始环境教育立法实践。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分别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河南省洛阳市制定了《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布了《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这些有益探索,对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重庆、厦门正在积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制定,湖北、福建等地正积极开展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各地立法实践,总结经验,深化理论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启动环境教育立法建议。财政部也将继续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力度,支持包括环境教育在内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华立鸣

  联系电话:(010)6655605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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