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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73号(资源环境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01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1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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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公开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报告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工作的参与程度,落实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2016年1月,我部印发了《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以下简称《公开方案》),明确要求各地自2016年1月起,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发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报告。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水质监测信息,已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的县级城镇,按季度公开水质监测信息。自2018年第一季度起,所有县级城镇按季度公开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公开方案》印发后,我们及时调度各地区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均通过环保厅(局)官方网站、监测中心站网站主页、地方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辖区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加大对各地区监督检查工作,对天津、浙江、山东等尚未在省级环保部门官网公开水源水质信息的省(区、市),以及水源水质信息公开不规范的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督促其尽快按《公开方案》要求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报告。

  二、关于公开所有项目监测结果及水质评价结论的建议

  《公开方案》对水源水质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格式、频次、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水源所在城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数量、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等水源监测信息,以及水源水质达标情况、主要污染指标和超标倍数等评价结果。其中地表水水源每月公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和表3中61项指标监测结果,每年公布一次109项全指标监测结果(县级城镇每两年公布一次)。地下水水源每月公开《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指标监测结果,每年公布一次39项全指标监测结果(县级城镇每两年公布一次)。

  目前,部分地区监测能力不足,存在水源监测及公开指标不全面等情况。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加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尤其是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技术人员培训,督促各地区统一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公开方案》要求,加强水质全指标监测,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关于完整公开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清单和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的建议

  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我部建立了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自2011年起,每年对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其辖区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水源,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有力推动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2015年6月,我部还全面整理形成了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单,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并要求各地方政府变更水源应及时向我部备案。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水源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清单进行更新,加强水源环境监管,切实落实水源保护区各项措施。

  四、关于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报送和发布规范的建议

  自2013年起,我部组织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各地方环保部门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逐级上报监测数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时汇总、分析各地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结果,按月、季度、年度编制水源水质状况报告。我部还定期向各地方政府通报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方式。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城市饮水安全信息公开方案》,加快推进城市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等水质信息同步公开工作。

  五、关于将水源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环保部门政绩考核体系的建议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确保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目标,受国务院委托,我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了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在内的水质保护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十三五”期间,我部将每年对各省(区、市)水质目标完成情况、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下一步,按照您的建议,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考核问责,推动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日

  联系人:环境监测司环境质量监测处汪志国

  联系电话:(010)66556816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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