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香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机制 推进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2年,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发布后,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要求,分三个阶段推动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第一阶段,2012年底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的监测实施任务;第二阶段,2013年底完成包括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在内的87个城市的监测实施任务;第三阶段,2014年底全部其余1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点位建设,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任务。自2013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起,分别向社会公开发布74个城市和161个城市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6项指标实时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目前,我国已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全覆盖,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坚强技术支撑。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的有关要求,我部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结合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进展情况,自2013年1月开始,对第一批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每月开展空气质量排名,并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实践表明对74个城市进行排名,一是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既要突出重点区域,又要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二是从城市范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和城市空气质量年度排名等角度考虑,具有较好的可比性;三是排名以来有效推动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较好的延续性。
目前338个城市虽已全部按新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但多数城市是从2015年才开始,数据积累不够充分。鉴此,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和环境管理需求,以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本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在一定时间数据积累的基础上,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全面汇总、系统分析,研究扩大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提出科学、可行的空气质量排名方案,进一步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的科学性、代表性,推动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李阳
联系电话:(010)66556249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