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33号建议的答复
葛明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移动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制度执行到位的建议
我部历来重视移动放射源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2005年发布实施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移动放射源属地监管、跨省及户外作业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2007年和2014年,我部专门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对探伤装置性能、探伤单位资质和环保监管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并要求各地强化安全监管。
2015年以来,我部加大了对核与辐射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零容忍”,处罚了多家违法违规单位。同时积极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行动,着力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您提出的各项具体建议,与环境保护部门对移动放射源的安全监管要求是基本一致的。目前,绝大部分探伤和测井用移动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颁发,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督促指导省级环保部门切实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各项安全要求得到落实。
二、关于应用互联网+技术改进管理方式的建议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管是提高移动放射源安全性的有效举措。2015年,我部组织有关放射源生产单位和γ射线探伤机生产单位开展了移动γ射线探伤装置安全改进研究,探索利用GPS定位、辐射剂量监测、防盗报警等技术,实现对放射源的实时监控,并在出现探伤机丢失、被盗或放射源无法正常回到源容器内等异常情况时自动报警。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已开展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试点工作。下一步,我部将在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对全国现有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等功能模块,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的实时在线监控。
对您提出的一些先进技术手段,我们将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调研,在建设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时吸收和借鉴。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邹冰
联系电话:(010)66556386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