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正确认识纯电动车 “排放量”的建议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治理大气污染、缓解环境压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在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篇章中,对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提出了具体要求。从目前来看,纯电动汽车全生命周期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优于传统燃油汽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纯电动汽车充电主要集中在用电波谷的晚间进行,使用存量电力未显著增加碳排放;二是为纯电动汽车提供能源的火力发电作为固定源比传统燃油汽车作为移动源产生的污染更容易控制,治理手段和技术更为成熟有效;三是纯电动汽车在使用环节显著降低了污染物排放;四是未来随着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治理水平的持续提高,纯电动汽车全周期排放还将进一步降低。为进一步减少供电侧污染排放,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大幅度减少化石能源转化电力过程的环境污染。
为加强纯电动汽车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我部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池》,对电池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包装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减少电池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通过制定《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池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了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同时,为规范废电池处置和回收利用,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并提出充电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等应当承担回收废弃电池的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纯电动车在能量来源和电池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加强纯电动车电池的生产和回收过程中风险控制,通过修订《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新能源电池生产商设计时采用便于安全拆卸电池组(包)、模块和单体,鼓励研发新能源电池环保、高效的逆向拆解成套装备;通过开展废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置等环节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加强回收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
二、关于大力扶植和发展光伏产业的建议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各种光伏发电应用。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光伏发电电价政策;财政部提出了补贴资金按季预拨、按月转付的补贴办法;能源局加强对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指导,规范项目管理;电网企业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并网流程。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光伏发电建设。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下,我国光伏发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自2013年起,连续3年年均新增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市场。截至2015年底,我国累计光伏发电装机达4318万千瓦,居全球第一。同时,光伏发电的多元化发展格局迅速形成,从率先启动的工业园区逐步扩展到公共机构建筑应用、千家万户家庭屋顶,把光伏扶贫项目应用到“光伏设施农业”、“渔光一体”等新型应用市场,调动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光伏发电前景十分广阔。
在支持京津冀地区大力发展光伏发电方面,国家能源局出台激励政策,对北京和天津的光伏发电规模不设上限,2014-2016年下达河北省光伏发电规模超过400万千瓦,近期下达全国2016年光伏发电规模中,专门安排张家口冬奥会光伏廊道项目50万千瓦。截至目前,京津冀地区光伏发电装机约350万千瓦,预计在“十三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00万千瓦左右,光伏发电在能源结构转型中的作用逐步显现。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把光伏发电作为“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加快发展太阳能利用作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替代煤炭等化石能源、促进电力体制改革、优化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我部将配合国家能源局继续支持京津冀地区加快建设光伏发电,鼓励京津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对河北省光伏发电规模予以优先倾斜,促进京津冀地区能源结构率先转型。
三、关于关注和防治大气污染物“臭氧”的建议
我国重点区域夏季臭氧(O3)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近地面大气O3主要来自其前体物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大气中的化学过程。“十二五”以来,我部将NOx排放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之一进行控制,全国大气NOx污染负荷已有所下降,但仍然处于较高水平。在VOCs控制方面,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为源VOCs排放量大且呈快速增长态势,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工业发达城市群排放总量占全国的58.4%。
为落实《大气十条》要求,我部积极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开展NOx、VOCs协同减排。在NOx控制方面,修订水泥、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严NOx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NOx等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出台《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防治成品油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NOx等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和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与油品升级等强化措施。2015年NOx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8%。在VOCs控制方面,相继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VOCs排放限值;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全面加严石化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印发《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在重点城市组织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与监测工作,部分城市初步建立VOCs源排放清单。同时,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经济手段控制VOCs排放。
下一步,我部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决贯彻落实《大气十条》,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强化NOx与VOCs协同减排。正在研究制定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将把O3控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进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加快出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进一步削减NOx排放;加严VOCs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在前期石化行业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化工、涂装、印刷、医药、农药等行业VOCs综合整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司 刘子牧
联系电话:(010)66103031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