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30号建议的答复
程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废旧电池处理”由我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商务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电池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池产量约487.65亿只。电池种类较多,其中一些电池含有毒有害物质,废弃量逐年增加。废旧电池来源分散、收集困难,应依实际情况分类管理,选择最可行的方式控制其环境风险。日常生活所用的干电池主要环境风险来自于电池中的汞,国家早于1997年就明令禁止生产含汞电池,目前我国市场销售的干电池多数已达到规定要求。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铅蓄电池等;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情况下,国家不鼓励集中收集一次性电池。
一、关于制定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法律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废旧电池在内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作出了相关规定。《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了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原则和要求,其中规定电池制造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标注电池的回收标识、种类标识、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等。2009年11月,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企业(进口商)的回收责任。2016年6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将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列入名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目前,我部正在修订《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并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研究工作。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在上述法律和政策法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废电池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政策要求。下一步我部也将积极推动和参与废旧电池回收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电池产品相关标准和废旧电池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快建立废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规范废旧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作。
二、关于政府主导,设立废旧电池回收点的建议
我国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很多积极的探索。201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商务部牵头成立了22个单位组成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建立完善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2015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并自2006年以来在90个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绿色循环超市、居民区集中交投、废电池换购生活用品等方式开展废电池分类回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我部等5部门选取26个城市作为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促进有毒有害垃圾回收。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继续健全废旧电池回收体系。
三、关于加大宣传,增强公众对废旧电池的回收意识的建议
废旧电池回收问题需要社会各界自觉参与和共同努力。我部高度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201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环保宣传工作的意见》(环办〔2014〕26号),推动《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近些年在“六·五”环境日等环保宣传活动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的危害性,以及回收的重要意义。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以“绿色回收进社区”“绿色回收进校园”等为主题,加大宣传力度,介绍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宣传普及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和节能减排的相关知识,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我部将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媒体宣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等,加大废旧电池回收和安全处置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知识,提升公众的废旧电池分类回收意识,推动全社会安全回收处理废电池。
四、关于完善废旧电池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防止出现二次污染的建议
废旧电池往往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废铅蓄电池含大量重金属铅、铅化合物和硫酸等化学物质,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环境污染。针对此情况,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再生铅行业政策法规,规范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加强再生铅行业环境监管。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的规范》《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加强污染防治技术引导。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规范和促进行业有序发展。2010年开始,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安徽界首、江苏邳州、山西阳泉、湖北谷城等地以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为主的产业园区列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回收网络体系、环保设施、技术升级和改造等项目建设。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供销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4.2亿元支持15个省份供销系统开展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再生资源行业的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等项目。
同时,我部不断加大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开展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执法优势,查处回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处置,依法严惩违法回收和拆解废铅蓄电池的企业和个人。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废旧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和技术政策,规范废旧电池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管理,防范二次污染,促进废旧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同时,将联合公安机关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利用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违法活动。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李玉爽
联系电话:(010)66556254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