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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18号建议的答复

2016-06-2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6-2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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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东北地区中小城市冬季烟尘污染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高度重视燃煤小锅炉整治,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政策性文件都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淘汰燃煤小锅炉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可操作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

  2016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淘汰燃煤小锅炉作为大气环境治理工程的重点内容,提出包括东北地区在内的重点地区要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推进重点城市“煤改气”工程,拟替代燃煤锅炉18.9万蒸吨。

  二、东北地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和整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从2013年起,吉林省各地采取集中供热并网改造、“煤改气”“煤改电”和“煤改生物质燃料”、小浴池购买热水等方式,积极推动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淘汰各类燃煤小锅炉2881台,改造供热管网1570公里。在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同时,吉林省严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关,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十二五”期间全省供热面积增长了2.19亿平方米,集中供热率从70.5%提高到92%。您所在桦甸市实现集中供热正是吉林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成效的缩影。

  辽宁省和黑龙江省也都强力推动集中供热,拆除燃煤小锅炉。辽宁省2014年、2015年分别淘汰燃煤锅炉3265台和1969台,超额完成国家要求的淘汰任务。同时,积极推动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等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完成新改扩建热源厂86个,改造供热老旧管网2612公里。黑龙江省2015年拆除或替代燃煤小锅炉1973台,同时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对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吨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全年没有新建核准规模之外的燃煤锅炉。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督促和支持东北地区做好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和整治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督促东北地区严格落实《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通过实施集中供热、气化工程和其他措施不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做好中小城市冬季燃煤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董文福

  联系电话:(010)66556878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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