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96号建议的答复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电池管理工作”由我部会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电池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池产量约487.65亿只。电池种类较多,其中一些电池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随着废弃量的增加,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国家高度重视废旧电池的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陆续出台法律法规从生产源头控制其环境风险,规范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
一、关于加强市场抽查,强制禁汞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含汞电池环境危害,发布了一系列淘汰、限制高汞电池政策,从生产源头控制电池中的汞的使用。早在1997年,我国就已明令禁止生产含汞干电池,目前国内市场销售的干电池多数已达到规定要求。2009年,质检总局发布《锌-氧化银、锌-空气、锌-二氧化锰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GB24428-2009)和《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GB24427-2009)两项有关电池汞含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进一步明确上述几种电池中汞含量限值要求。为防止高汞电池进入市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检查淘汰高汞电池进展情况的通知》,联合对一次电池生产企业、批发及销售市场淘汰高汞电池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质检总局在生产环节对30家企业的40批次电池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组织开展包括电池行业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保障商品消费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
下一步,我部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国家淘汰高汞电池政策,完善电池汞含量限值标准;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对电池产品的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做好生产和流通领域电池产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电池商品违法行为,促进电池产品质量稳步提升。
二、关于谨慎收集废电池和做好干电池资源利用的建议
我国在包括废电池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很多积极的探索。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政策》规定电池制造商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的回收标识、种类标识、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等,提出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铅蓄电池等;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情况下,应审慎开展一次性电池回收,尚不具备废电池处理能力的地区,对已收集的一次性废电池,由地方主管部门(市、县级以上)在垃圾处理区划分单独区域,做好安全处理和防渗,进行独立贮存或填埋,达到一定数量后再转移到具备废电池处理能力的地区妥善进行资源再生。201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商务部牵头成立了22个单位组成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5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并自2006年以来在90个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废电池分类回收工作。
目前,我部正在修订《技术政策》,将结合代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废电池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政策要求。下一步,将配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继续健全废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加大关于废旧电池回收和安全处置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安全回收、安全处理废电池。
三、关于加强立法,制定有关法规性办法的建议
废旧电池属于固体废物,其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6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被列入名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以研究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契机,推动废旧电池回收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电池产品相关标准和废旧电池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快建立废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规范废旧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李玉爽
联系电话:(010)66556254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