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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04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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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公安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79亿辆,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4532.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3461.1万吨、碳氢化合物430.2万吨、氮氧化物584.9万吨、颗粒物56万吨。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0%,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您的建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尽快制定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门法规”的建议

  (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已于2016年起正式施行,该法设置了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的专节,其中对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的达标排放、信息公开及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超标维修、缺陷召回、强制报废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大气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省级以上(含省级)环保部门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管职能。

  下一步,我部将细化法律要求,建立完善新生产机动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制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环境管理措施,指导推进各地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依法查处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商务部将推动加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推进汽车报废拆解行业升级发展,积极促进老旧汽车淘汰工作。

  (二)关于新车目录整合

  我国实施汽车行业公告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发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积极推动解决《车辆准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流程复杂、产品检测多、申报工作量大、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同时,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水平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汽车排放标准作为强制性检验标准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只有符合国家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列入公告的汽车产品,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客观上实现了新车产品目录的整合。2016年初,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对国五标准实施的区域、时限及车型作出统一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推动新车目录的整合工作,推进建立联合审批公告绿色通道,保障列入目录的车型符合标准要求。

  (三)关于机动车检测/维护制度实施进展

  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汽车检测/维护(I/M)制度,促进行业生态文明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实施汽车I/M制度。2015年交通运输部联合我部赴部分省市开展汽车I/M制度建设专题调研工作,了解各地I/M制度实施机制、具体流程及存在问题。2016年初,我部与交通运输部召开建立实施汽车I/M制度工作交流会,明确部门分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会同我部研究制定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定期检测与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加快制定完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管理制度,推进我国汽车I/M制度实施,有效保障在用车辆稳定达标排放。

  二、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检测体系”的建议

  为深入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管理工作,我部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了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方法、标准、周期及有关事项,同时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作出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参加定期排放检验的汽车11971万辆,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74%;据初步统计,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超过3400家,检测线约10500条,除边疆、民族省份外基本实现全国覆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体系初步形成。

  公安交管部门高度重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会同我部等有关部门抓好机动车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审核、机动车报废等关键环节管理,严格整治超标排放机动车。2015年,在机动车登记环节查处1709个车型存在不符合安全和排放标准问题,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时查处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严防安全和环保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规定违法行为150.7万起,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隐患车辆,共督促528万辆车辆办理报废手续,查处4.4万起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目前,我部正在联合公安部交管局、国家认监委研究制定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文件,拟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衔接,严格检验管理,并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环保、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大气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高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比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三、关于“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建议

  (一)强化新车监管制度

  《大气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我部通过开展新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来把好新生产机动车达标排放关。我部先后发布加强对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强化对汽车生产一致性的管理。2014至2015年,我部重点针对问题较为突出的柴油车开展环保关键控制部件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约谈,通报环保不达标有关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我部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方案》,提出按照“全面监管、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在新车定型检测、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大气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耐久性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新生产机动车出厂不达标等违法问题。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2012年,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和目标、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为大力推动的十大重点领域之一。2013至2015年,我国对新能源汽车实施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乘用车按3.5-20万/辆、商用车按15-50万/辆给予购买补助(按年度退坡);2016至2020年将按乘用车2.5-20万/辆、商用车按12-50万/辆的标准继续予以补助(按年度退坡)。此外,我国还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纯电动汽车免征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鼓励政策。

  天然气是公认的低碳环保的车用替代燃料,对于缓解我国环境污染及能源紧缺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天然气汽车发展至今,车型范围覆盖乘用车、客车、载货汽车、牵引车以及专用车等多种类型,保有量超过400万辆(包括改装车辆),具备完善的产业体系、成熟的产品技术、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产品接受度。2009至2014年,我国天然气汽车从年产量8.66万辆增长到27.9万辆,平均每年增加接近30%,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协商相关部委,针对天然气汽车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进一步支持天然气汽车的健康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继续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三)提高燃油质量

  我部高度重视车用燃油清洁化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提升燃油品质。2000至2015年,我国车用汽柴油已从国一标准升级到国四标准,相应地硫含量从2000ppm降至50ppm,有效改善了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量。2015年5月,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六部门发布《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快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2016年1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11省市已全境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硫含量为10ppm。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并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我国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实施比计划提前一年。

  为确保车用油品升级计划实施,保障油品质量,2015年,商务部会同我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汽柴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汽柴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汽柴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加油站的工作机制。2016年初,工商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建设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严格查处油品供应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车用汽柴油达标供应。

  四、关于“采取机动车尾气净化措施”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可以责令安装尾气净化器的建议,在《大气法》中是通过“强制定期检验、维修治理不达标车辆、严厉打击维修作假”的思路体现的。《大气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处罚条款。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联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工作,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积极推动不达标汽车及时更换失效净化装置。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康楠

  电话:(010)66103032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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