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36号建议的答复
孙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和公安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79亿辆,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4532.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3461.1万吨、碳氢化合物430.2万吨、氮氧化物584.9万吨、颗粒物56万吨。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0%,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您的建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的建议
2011年8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我部积极开展条例制定的前期调研,认真借鉴美国、欧洲机动车环保法规的先进经验,梳理北京、上海等地方立法实践,组织起草相关调研报告。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中设专门章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对机动车和非道路源环境管理措施进行明确,我们正在积极按照《大气法》的要求制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达标监管、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和在用车环境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大气法》及配套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推动相关工作。
二、关于国家尽早制定控制机动车总量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建议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降低机动车使用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提出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贵阳、深圳等城市已开展机动车总量控制。另外,全国已有近180个城市划定了黄标车限行区域,有效控制了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使用。同时,北京等城市也提出研究制定低排放区交通拥堵费政策和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等措施,减少机动车使用量。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十条》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大力推动公共交通建设,深入实施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降低私人机动车使用;二是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合理制定城市交通发展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通过停车费、拥堵费等市场手段,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三是加大对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执法力度,将机动车闯限行区纳入机动车违章查询系统。
三、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推广使用的建议
新能源汽车对减少大气污染、改善交通领域能源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2013至2015年,我国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免征消费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以及《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重点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较好的城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同时,科技部牵头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新能源汽车”作为6个试点专项之一,将利用新能源、新材料、信息化等科技带来的新能源汽车新一轮技术变革机遇,在2020年前建立起完善的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体系,支撑大规模产业化。2013和2014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天津、沈阳、长春等40个城市和区域分两批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我部在指导各地编制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中,对新能源汽车给予特殊政策支持。截至2015年,全国24个省(区、市)280个地级以上城市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均提出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快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推广使用,做好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实施工作。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队伍建设的建议
机动车排气污染是造成雾霾天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监管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今年我部在新组建的大气环境管理司中专门设立了机动车环境管理处。该处主要负责拟订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机动车船环保一致性监管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在用车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监管平台等。截至2015年底,北京、天津、河北、重庆、辽宁、江苏、内蒙古、陕西、山西、安徽、四川、山东、广西等13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石家庄、长春、南京、青岛等183个城市组建了相应的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比2010年增加125个,切实加强了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
您所提的“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队伍建设”的建议针对性很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鉴于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基层环保部门人员编制的具体配置,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下一步,我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地方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队伍建设,为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陈伟程
电话:(010)66556277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