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工业污水治理的法治保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作,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工业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于2015年4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把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业水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诚如您所提,确实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和公众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您提出的加强工业污水治理法制保障的建议针对性强,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关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清洁水法》
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后经多次修改并更名为《清洁水法》。美国《清洁水法》与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内容、政策制度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都着眼于对水污染进行预防和控制,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由于立法制度、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立法体例有所不同。如《清洁水法》不仅对环境污染物及分类、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技术规范、污染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安排。《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作出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通过出台配套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污染防治规划并加强执法监管来予以落实。
为适应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列入国务院2016年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目前,我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修订草案送审稿,您提出的强化环境质量管理、水生态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保障等内容将在修订过程中予以借鉴。另外,您提出的加快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建议,我部都赞成,并将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地方立法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地方也要有立法行动的建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授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将积极发挥指导督促职能,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办法,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为国家环保立法积累经验。
三、关于严格环境执法
您提出的严厉打击废水偷排偷放、监测数据作假等建议切中要害。我部高度重视这方面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11年以来,我部联合多部门多次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全国累计出动环境执法人员924万余人(次),检查企业362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3.7万件,关停和取缔了一大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2015年,我部通报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并对东莞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挂牌督办。
为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相互配合,积极推动环境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联席会议、相互走访、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方式大力拓展知情渠道,摸排案件线索,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截至2015年底,检察机关建议环境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852件233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040件2456人。检察机关还通过挂牌督办重大案件、派员实地督导、召开推进会等方式推进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进展,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污染环境犯罪多发的势头。目前,专项监督活动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之中。
四、关于加强公众监督
我们高度重视公众监督工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强化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部于2015年出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众参与的程序。《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政府、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等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指导督促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公众监督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定期选择一批重大、有影响的环保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揭露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增强全社会环保守法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目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都具有较坚实的法律基础。《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6年1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规范。2016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检察机关胜诉。判决水污染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水功能损失赔偿等总计100余万元。针对环境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已经以环境保护机关为被告,提起多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督促环保部门履行职责,取得了较好成效。检察机关将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继续稳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包括工业水治理等在内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在《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内容。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沈志达
联系电话:(010)66556273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