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00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来源:环境保护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陈敏等1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完善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我部于2015年2月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均作了相应规定,如《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我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行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为引导、培育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云南7个省市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制度。试点省市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如广东省修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上海市拟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要求纳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赋予环保主管部门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独立执法权。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研究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制订《环境监测条例》。

  二、关于设立环境监测社会化职业资格准入门槛的建议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人员范围看,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两种;从资格性质上看,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种。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要求,牵头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分5批取消了272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包括13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135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设置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方可研究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于环境监测人员职业资格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设置依据,不符合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环境监测人员水平评价有关问题。

  三、关于制定环境监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建议

  针对环境监测市场低价竞争现象,我部曾与物价管理部门沟通,但因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经营收费属于市场自由定价范畴,物价管理部门对其没有定价权限。江苏省作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省份,曾出台《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会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但因无上位法支持,已于2016年1月份废止。目前各试点省市正在探索研究其他可行方式。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与价格管理部门沟通,探索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将加强与质检、工商、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研究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引入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韩静磊

  电话:(010)66556824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