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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17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23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23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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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祖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运用生物修复技术治理大水面水环境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产生量是污染防治最经济、持续的方式。《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提出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源头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划定生态红线、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等主要措施,全面推动深化源头减污工作。

  二、在流域治理工作中,积极推进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一是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863计划等,支持利用水生植物、水生动物和水微生物进行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取得了一批先进实用技术成果。例如:臭氧催化氧化与生物过滤联用污水回用技术、膜生物反应器强化脱氮除磷技术、微藻处理畜牧业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湖泊退塘还湖区湿地生态系统修复集成技术、基于水质保护的洱海鱼类群落结构调控技术等。这些技术已被纳入由科技部会同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编制的《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 二是不断加大生物修复技术研究项目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水专项设立16个课题开展生态修复技术研究,中央财政经费投入近0.99亿元;其中有4个课题涉及生物(掠食性生物)修复技术,中央财政经费投入0.1亿元;“十二五”期间,水专项设立17个课题开展生态修复技术研究,中央财政经费投入近1.9亿元;其中有7个课题涉及生物(掠食性生物)修复技术,中央财政经费投入0.4亿元。三是积极开展生物修复技术规模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水专项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水环境特点开展示范应用,建立水体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工程30多项。例如:在太湖贡湖湾建立整装成套的湖泊立体生态修复工程技术体系。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科技部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实施水专项和“典型脆弱生态恢复与保护研究”重点科研专项,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的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为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三、积极推进环保技术产业化,促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形成产学研一体化合作机制。《水十条》提出,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为实现水污染治理技术产业化,水专项加大技术研发、产业转化、行业交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共批准成立了8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成员单位总数达110家,多数为相关领域内技术创新与应用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科研院所,联盟构成充分体现了产学研合作和产业链协同创新的理念。试点以来,8个联盟从30多个研究方向开展技术创新,取得了150多项成果,编制30余个技术文件,建设了70余个示范工程,开展了60余次行业技术交流活动,累计实现产值超过78亿元。

  四、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工商总局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指导目录,将环境治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今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购买水环境治理服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市场秩序。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同时,地方也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例如,淮安市与广州普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珠园林有限公司签订了白马湖保护PPP战略合作协议,开展白马湖生态涵养林及沿湖及入湖河道河口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五、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和排污交易工作。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水十条》也明确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前提,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水十条》实施,积极推进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裴相斌

  电话:(010)66556276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财政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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