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53号建议的答复
王鹏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高污染高风险的新建企业试点收取环保押金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让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切实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高污染高风险企业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等观点。近年来,我部及各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一、关于强化污染企业的责任
(一)强化立法保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损害担责”的原则;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企事业单位,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产停产和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等严厉处罚措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又细化和增加了一些处罚措施。例如,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二)强化司法保障。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违法案件,并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导。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适用的法律规则,统一了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为保护受害人环境民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三)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自2007年以来,我部指导20余个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截至2015年底,投保企业已经超过4.5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超过1000亿元。目前,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我部正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拟强制要求高环境风险领域的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该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企业一旦发生污染损害,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二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国家将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
二、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一)制定并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部制定《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其中包括“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企业生产列入名录的产品,将受到包括工业准入政策在内的相关政策限制。2015年,我部向社会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并提供给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成为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构建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我部出台《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管理”和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试点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在规划环评中严守“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强化空间、行业和园区环境准入,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作用。
三、关于环保押金制度的思考
目前,对高污染高风险企业环保实行抵押金制度,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方面,国内对环保押金制度的研究较少,尚缺乏理论基础支撑。另一方面,国务院正清理和规范各类保证金。2016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成本、增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因此,我部认为,可通过继续深化上述的完善环境立法、推进环境司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提高准入条件等措施,不断强化高污染高风险企业的污染防治责任,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法司 靳晗
联系电话:(010)66556951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