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都拉·阿巴斯等1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请国家加大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支持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控监测点位,准确评价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建议
2012年,针对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覆盖面不够全面、点位数量不足的问题,我部本着科学性、客观性、代表性和经济性的原则,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经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和专家论证,在原有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的基础上,对监测点位进行了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范围由113个重点城市扩大到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点位由661个增加到1436个,其中,乌鲁木齐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加到7个(包括1个清洁对照点)。
近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工业布局和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人口和就业密度的空间分布存在明显南北差异,现有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从覆盖度和代表性方面不能完全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和公众环境健康的诉求。您们提出“进一步优化国控监测点位,准确评价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建议非常及时和必要。
对于您们的建议,我部高度重视,并已针对您们提出的建议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已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就“十三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优化和调整进行研究,待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第一阶段考核结束后,统一优化、调整和增设监测点位;二是已安排工作人员到乌鲁木齐市就优化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先期考察,并就此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乌鲁木齐市环保局进行专题研究。由于监测点位调整或增设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下一步我部将派专家进行技术支持,协助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做好优化监测点位的技术准备工作,在拟增设国控监测点位的地区先行设置市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运行稳定后统一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
二、关于继续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都做出了具体安排。近期,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为全面推进电能替代提供了政策依据,对居民采暖、生产制造、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与消费等四大领域电能替代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我部正在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系统谋划“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方面,将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开展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试点,以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在VOCs治理方面,将启动集装箱和汽车喷涂行业VOCs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对典型石化企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排查,修订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出含VOCs产品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启动VOCs总量控制工作。
在中央财政支持方面,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从排污费专项资金中累计安排预算3.42亿元,用于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重点支持实施燃煤锅炉烟尘治理等。在环境监测和科研支持方面,近年来,按照环保援疆工作部署,我部大力支持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已具备了地表水109项指标分析能力;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技术援疆等方式持续提升环境监测队伍专业素质和科研水平。今年,我部组织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培训班,并组织乌鲁木齐市预报人员到技术较先进省市开展实地技术交流学习。
您们提出的“关于继续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们的建议,统筹环保援疆工作,继续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给予支持,一是随着财税体制的逐步完善,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清洁能源替代和新能源推广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保准入,结合打造“五个中心”和“三基地一通道”,提高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加快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发布,加强对乌鲁木齐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以及VOCs等新型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四是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水、气、土等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技术指导,支持乌鲁木齐市空气站升级和完善,增配在线离子色谱仪、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和气溶胶激光雷达等设备,建设环境空气监测超级站,开展源解析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培训,支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科研工作,为乌鲁木齐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环境质量监测处 肖建军
联系电话:(010)66556628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