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惠嫱等9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地表水环境质量锑标准限值”的建议,由我部和卫生计生委分别办理。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下简称《标准》)中锑标准限值的确定,主要基于保护人体健康需要
水质基准是水质标准限值确定的重要依据。美国环保局发布的“国家推荐的水质基准”中,锑的人体健康基准值为0.0056mg/L;在其发布的“国家推荐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健康建议”中,锑在饮用水中允许的最大污染水平(MCL)和最大污染水平目标(MCLG)均为0.006mg/L,长期饮用锑浓度高于0.006mg/L的水,会导致人体血液中胆固醇增加、血糖降低。自20世纪末以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锑及其化合物生产国,对水环境中锑的管理要求也应适当加严。因此,参考美国环保局发布的锑人体健康基准值及饮用水标准,我们将锑的标准限值确定为0.005mg/L,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体健康。
二、锑是《标准》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并不要求所有的地表水体均按这一标准限值进行管理
考虑到锑在我国地表水体中的检出浓度一般较低,《标准》中将锑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进行管理。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对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锑的浓度水平可不按照0.005mg/L的要求进行管理。
《标准》中目前没有针对一般地表水体制订锑的标准限值。《标准》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可根据辖区内地表水环境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区域性锑污染源排放特征、地表水中锑的浓度水平及地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性的地表水锑管理标准。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司 李婧
联系电话:(010)66556281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