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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03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3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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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打好环境治理的攻防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公安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79亿辆,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4532.2万吨,其中一氧化碳3461.1万吨、碳氢化合物430.2万吨、氮氧化物584.9万吨、颗粒物56万吨。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0%,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您提出的五点建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建议

  为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提高机动车排放要求,我部于2016年1月14日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提出按区域分阶段实施国五排放标准: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0年二手车限迁政策出现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222个地级以上城市提出了二手车限迁要求,其中提前实施国五阶段排放标准的东部11省市均对二手车转入加以限制。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也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对二手车转入进行限制。

  下一步,我们继续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加大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五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关于严格检测废气排放的建议

  车辆尾气遥感监测技术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出现,采取的方式有车载式遥感监测、固定式遥感监测等。遥测法属于流动尾气监测设备,可以对行驶中车辆进行尾气监测,其优点是快速、高效、不影响司机正常行驶。目前在北美、欧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已被广泛用于高排放车识别、I/M(机动车环保检测与维修)项目评估、车队排放特征调查等。我国北京、辽宁、山东等地也已经探索使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排放车辆。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提出“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我部已编制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标准初稿,拟于2016年底前发布。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机动车遥感监测技术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各地推广使用遥感监测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机动车监管水平。

  三、关于严格对超标排放车辆执法的建议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出台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企业提高机动车的生产一致性和环保耐久性水平;修改完善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和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环保检验与安全检验有效结合;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完善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体系等。

  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企业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采取企业现场检查和市场监督抽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机动车企业。同时,我部将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计划,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率高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等,大力推进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依法强制报废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的车辆。

  四、关于在重污染或预警的日子减少路面车辆数目的建议

  实施机动车限行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效措施之一。2013年4月我部印发了《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明确将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纳入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范围。2013年10月北京市发布《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红色预警时,全市范围内按照规定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2015年,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280个地级以上城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出台重污染天气减少车辆使用强度的有关政策,起到积极效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新设立了相关章节,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求可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为重污染天气减少机动车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省市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重污染天气时降低车辆使用的相关政策,减轻污染危害。

  五、关于加强公众教育建立人人参与的环保低碳生活模式的建议

  2014年,我部发布 《“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倡导公众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准则》主要包括关注空气质量、做好健康防护、减少烟尘排放、坚持低碳出行、选择绿色消费、养成节电习惯、举报污染行为、共建美丽中国等八项内容。2015年,我部发布《关于加快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环发〔2015〕135号),提出“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社会责任意识,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要求“创新开展全民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2016年,我部联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年)》,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的主要任务,其中提出“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需求;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壮大环保社会力量。”

  下一步,我部将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多形式、多途径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使公众认识到全社会共同行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以及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和健康防护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采取的行动,为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陈伟程

  联系电话:(010)66556277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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