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以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深入分析了环境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从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制定或修改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发挥地方政府的执政职能等方面,对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癌症村”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关于“癌症村”的报道,及时组织调研和核查。调查表明,癌症高发成因比较复杂。一些化工、重金属采选冶炼、纺织印染、造纸和焦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三废”中能够检出致癌污染物,个别指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增加人群潜在致癌风险。另外,不良的生活习惯、饮食习惯也可能增加癌症的发生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癌症防治。大部分地方政府看到媒体关于“癌症村”的报导后,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关闭“十五小”企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个别地区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移民搬迁;要求违法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在一些癌症高发区,如河南林州和云南宣威,通过改变居民不良生活习惯、防霉、防肝炎、补充微量元素、改水、改炉改灶等干预措施,有效降低了当地癌症发生与死亡风险。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加强癌症综合防治工作。对癌症高发原因比较明确地区,指导地方政府大力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保障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提高营养水平和改善居民不良生活习惯,责任到人到村,预防癌症高发。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对广大乡镇地区,包括您提到的江苏阜宁县洋桥村和广东翁源县上坝村等地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二、关于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各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推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严厉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十年来,我们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902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89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7.3万件,遏制了违法排污高发势头,解决了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是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件,罚款数额总计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34%。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运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法律手段,依照我部制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4个配套办法,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经统计,全国2015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715件,罚款数额达56954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4191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3106件;移送行政拘留共2079起。各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环境违法相关责任人。
三是加强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近年来,我部加大了执法力度,积极发挥环境司法对环境执法的保障作用,采取综合措施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了一大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015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总计1685件。我部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两起性质恶劣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起到较大震慑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厉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关于加快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项法律为主干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府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强大武器。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我部制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配套办法,形成了“最严环保法规组合拳”。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管措施严密、处罚手段有力,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抓紧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将加强流域水环境统一管理、有效应对地下水污染、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作为修改的重点,力争使其成为治理水污染、惩处违法排污的又一“利器”。我部还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抓紧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核安全法》及其他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此外,我部正在制定或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批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
四、关于发挥地方政府的执政职能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落实政府责任的相关监管机制,从政府目标责任和干部政绩考核等方面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改善不达标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或者防止达标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下降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我部先后约谈了16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指导督促各省环保部门对136个市县开展综合督查、对28个市县进行约谈、对19个市县实施了区域环评限批、对发现的176个问题挂牌督办。2016年我部采取各项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年初对河北省开展中央环保督察试点的基础上,近期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市)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督察重点为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要求各省级党委政府出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并制定落实计划,厘清党委政府环保责任、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二是按照2015~2017年“三年完成对所有地级市全部督查一遍”的要求,2016年各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不少于4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今年以来,已有20个省完成对91个市综合督查工作。三是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加快环境治理,加大执法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不断完善问责的方式方法,加强跟踪监督,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李铮
联系电话:(010)66556466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