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7号(资源环境类064号)提案答复的函
温香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噪声污染监管 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完善职能的建议
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中声环境质量的需求日益提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能力薄弱等问题逐渐显现。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12月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意见》强化了部门协调联动,要求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2016年上半年,我部在新组建的大气环境管理司内设置了大气面源与噪声环境管理处(简称噪声处),噪声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等职责。今后随着环境保护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环境保护管理模式的转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将逐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环境噪声污染监管能力。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在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其中就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监测队伍建设的建议
2015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会同中央编办制定《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出台《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这些文件正在逐步打破制约环境监测工作体制机制发展的障碍,有助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良性发展。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您所提到的加强环境噪声监测队伍建设、提高基层人员监测能力等建议将会逐步得到落实。
三、关于加大对环境噪声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研究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我部积极支持环境噪声方面研究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等技术规范。指导地方开展环境噪声监测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试点,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市、区),87个地级市建设了城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开展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研究、应用工作,并将研究建立基于保障人体健康的环境噪声评价方法,提高噪声评价的科学性。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噪声标准规范的建议
制定科学的环境噪声评价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有助于提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目前,我部已经组织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该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此外,我们还从噪声投诉率较高的行业和地点入手,组织制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并开展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的修订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力度,共同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噪声设备的噪声限值制定工作,从源头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五、关于强化宣传教育方面的建议
自《噪声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部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2004年起,我部每年在部网站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我国声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状、典型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经验等内容,使公众了解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现状。我部还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民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倡导群众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成为全民自觉行动。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周游
联系电话:(010)66556879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