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中央:
致公党中央提出的“关于促进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标准、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协同互助”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联防联控环境污染,率先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纲要》是指导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对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纲要》,有关部门会同京津冀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实施。
一、关于做好顶层设计,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机制
(一)关于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建立绿色生态考核体系
为贯彻落实《纲要》,2015年12月,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京津冀生态环保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特别强调创新生态环境联动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水资源统一调配制度、跨区域联合监察执法机制、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等,建设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信息网络和应急体系。
关于由国务院牵头会同三省市成立区域污染协同控制委员会。目前,国务院已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均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担任组长,环境保护部部长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省(市)长担任副组长,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京津冀三省市相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京津冀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由北京市牵头,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及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8部门共同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制订《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工作规则》,协调解决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作机制成立以来,在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制定区域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2015年和2016年,天津市、河北省分别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专门章节,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相关规定。
关于建立区域绿色生态考核体系。《京津冀生态环保规划》提出,建立体现京津冀生态环保要求的政绩考核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将严守生态红线等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大幅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绿色发展等指标的权重。率先在京津冀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加快推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决策、不顾生态环境红线的行为终身追责。下一步,我部将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绿色生态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建立京津支援河北省重点城市的合作机制。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第四次工作会议明确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北京、天津和河北省唐山、廊坊、保定、沧州(“2+4”)城市开展技术、资金、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对口帮扶,深化区域协作。2015年以来,北京和天津市每年各拨付4亿元,支持河北省保定、廊坊、唐山、沧州4个城市农村散煤替代、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京津冀地区进一步完善大气、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政策协同、强化标准对接、狠抓重点任务落实,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统筹谋划区域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关于构建多维生态补偿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下一步,我部将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关于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近期,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四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快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拟于年内出台。主要政策措施是,国家鼓励跨省流域上下游省份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对达成补偿协议、建立补偿机制的重点流域,中央财政给予奖励。
目前,经积极协商,河北省和天津市已就引滦入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即将签署协议。在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交流,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统一的决策协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和预警应急机制,共同保护滦河流域生态环境。
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应由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确定,中央对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近期,财政部会同我部已下达专项资金3亿元,奖励支持引滦入津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政策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关于建立天地一体的评估监管体系
《京津冀生态环保规划》明确提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协同运行”的原则,建设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预警与应急体系。加强生态环境自动监测体系建设,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控、地面环境自动监测网的优势,扩大对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控,逐步实现国家、省、设区市、县、乡镇五级政府环境质量动态监测全覆盖。
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下一步,我部将支持北京市、河北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推动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的出台。
二、关于加强流域综合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一)关于建立权威的流域水事管理机构
目前,水利部在海河流域设立了海河水利委员会,行使包括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职能。下一步,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充分发挥流域机构作用基础上,构建相关涉水部门参加、多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高京津冀水资源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关于实现流域综合治理区域互联互通
水利部已编制完成滦河、北运河、蓟运河等8条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出台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水权交易所即将挂牌,重点在京津冀地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指导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县区探索开展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
(三)关于对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京津冀生态环保规划》提出,依据区域环境质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排放量分解到具体污染源,通过排污许可实施日常管理。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编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包括海河流域在内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完善总量减排制度,这些都是对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待基础条件具备后,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海河流域实施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逐步收严许可排放量,加快改善流域水质。
三、关于加强区域国土综合整治,重塑水土利用新平衡
(一)关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构建种养循环生态农业体系
按照《纲要》要求,农业部组织编制了《京津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节水型农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通过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建立生态节水型农业产业体系。为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3000万元,在河北省围场县、行唐县、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实施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开展青贮专用玉米推广应用试验示范;安排4200万元,推进河北省高产优质高效苜蓿建设;安排1164万元,继续推进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项目;安排2000万元,用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广清洁能源和优质有机肥。
关于对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给予生态补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开展调研和论证,研究对土壤污染区域农户种植有益于土壤修复特殊植物给予补贴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加强区域国土综合整治
为落实《纲要》,2016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京津冀土地规划》),统筹考虑京津冀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存在问题、未来需求和发展条件,合理安排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着重推动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点保证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3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的用地需求。同时,围绕京津冀3省市推进协同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耕地占补平衡、生态退耕、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对京津冀地区生态退耕规模给予了特殊安排。
2014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组织开展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2.433亿元、4.36亿元,支持天津市、河北省开展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统筹解决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灾害问题。目前,河北省、天津市正在推进项目实施。
(三)关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耕地利用效率
《京津冀土地规划》明确提出,加大沧州南部、衡水东部、邢台东部、邯郸西部、唐山中部等中、低质量等级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耕地质量,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整种植结构,在选育推广耐旱高产小麦新品种的同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适当调减用水量较大的小麦种植,改种玉米、棉花、马铃薯和饲草,改一年两熟制改为一年一熟制,实现“一季休耕、一季雨养”。
近年来,通过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项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发展人工种草,实行舍饲养殖,加快生态环境治理。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草原生态补助奖励资金近3.9亿元,支持张家口、承德等农牧交错区实施草原禁牧,加强草原保护,遏制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实现草畜平衡。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加强工作指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农业内源性污染,努力实现化肥和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基本回收利用,治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
四、关于强化监督,依法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发展
《京津冀生态环保规划》提出,加快推进区域性环保立法,完善区域环保标准,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用机制,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形成形式多样、影响广泛、全民参与的宣传教育体系;加强社会对政府、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
(一)关于切实发挥各级人大作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修)订多部环境保护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涉及6部环保立法,其中《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完成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他4部法律正在制订过程中。地方各级人大也积极推进环保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我部定期向人大汇报环保工作,对人大相关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二)关于落实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社会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专章规定。为推进环保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我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围绕环境质量、环保审批、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监督执法等重点领域,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的热点环保问题。2015年,我部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保障、规范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权利、行为,扩展公众参与渠道;启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将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保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部署,继续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京津冀三省市,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精神,充分考虑提案的建议,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感谢致公党中央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9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何军
联系电话:(010)66556125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