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25号(政治法律类063号)提案答复的函
马光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环境教育立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育部办理。经研究,现就提案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环境教育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加强环境教育可以有效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理念、生态道德,构建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立法部门在制定、修订环保法律时,十分重视环境教育。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加强环境教育工作的内容在我部及有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意见中也多有体现。如,2016年,我部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年)》提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教育部一贯重视对加强环境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先后颁布了中小学环境教育大纲和实施指南,制定了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统筹安排环境教育内容,指导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即将颁布实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环保法律的学习和教育作为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积极推动环境教育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
为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我部先后开展了《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等研究课题,对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情况、基本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系统分析。我部还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环境教育立法专题调研,并组织专家围绕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
国内一些地区也已经对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分别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河南省洛阳市制定了《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布了《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这些立法实践对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具有示范作用。重庆、厦门正在积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制定,湖北、福建等地正积极开展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化理论研究,支持各地立法实践,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启动环境教育立法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对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形式等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华立鸣
电话:(010)6655605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