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机动车绿标制度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和实施车用汽油国五标准的建议
(一)加快新车标准升级。
我部一直高度重视新车达标管理,从源头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2000年至今,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已从国一升级到国五,用15年的时间实现了发达国家几十年才完成的升级历程。2013年,质检总局与我部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为我国机动车逐步提升至第五阶段排放水平提供技术支撑。2016年1月,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东部11省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编制我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其中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工作,进一步提高汽车产品法规要求,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
(二)车用汽油国五标准实施情况。
车用燃油清洁化工作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重要措施,我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部门推进车用油品标准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促进石化行业提质增效。2000至2015年,我国车用汽柴油标准已从国一升级到国四,相应地硫含量从2000ppm降至50ppm,有效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量。2015年5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及我部联合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快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2016年1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11省市已全境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硫含量为10ppm。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并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比原计划提前一年。目前,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已启动第六阶段车用油品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正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加严标准中关于芳烃、烯烃等物质限量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车用油品标准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查处油品供应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车用汽柴油达标供应。
二、关于严格实行责任倒逼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追责机动车生产厂家。
新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明确要求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车型的环保相关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为贯彻落实《大气法》,我部正在起草《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对信息公开主体、内容、方式、实施时间及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其中,明确要求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目前,该《公告》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根据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按时间节点做好国五以下车型的公告清理工作,加快推动企业车型开发和准备,确保满足国五标准车型的供应。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加强生产一致性和出厂合格证管理,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积极建立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库,依法依规对黑名单库内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大气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和追责召回制度,进一步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耐久性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新生产机动车出厂不达标等违法问题。
(二)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2年,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和目标、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为大力推动的十大重点领域之一。2013至2015年,我国对新能源汽车实施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乘用车按3.5-20万/辆、商用车按15-50万/辆给予购买补助(按年度退坡);2016至2020年,将按乘用车2.5-20万/辆、商用车12-50万/辆继续予以补助(按年度退坡)。此外,我国还实施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纯电动汽车免征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鼓励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继续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的发展。
三、关于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制度的建议
为深入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方法、标准、周期及有关事项,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运营,同时对检验机构的行为作出严格规范。据初步统计,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超过3400家,检测线约10500条,除边疆、民族省份外基本实现全国覆盖,初步形成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体系。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参加定期排放检验的汽车达11971万辆,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74%。
2016年起施行的《大气法》明确规定由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依据相关物价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行政管理部门不开展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业务,而是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情况实施监管,促进检验机构规范运营。据统计,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逾1.4万站次,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243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法》有关规定,目前,我部正在联合公安部、国家认监委研究制定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文件,拟加强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检验的有效衔接,统一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大气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康楠
联系电话:(010)66103032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