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称《噪声法》)的修订工作,清理、整合各职能部门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理顺环境噪声的管理体制”的建议
1996年颁布实施的《噪声法》,标志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诚如您所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噪声法》中部门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噪声污染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也在积极研究和推进《噪声法》修订工作。2010年12月,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噪声法》修订调研工作,抓紧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推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重庆、西安、深圳、杭州等城市制定了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2016年5月,我部启动《噪声法》修订前期工作,从部门职责划分、声源监管、标准规范、法律效力、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重点梳理了各职能部门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分工。
下一步,我部将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各类型噪声产生环节和主要监管部门,提出各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建议。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建议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幅增加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引入“按日计罚”的经济处罚措施,二是引入“双罚制”,在对企业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可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拘留。除此之外,环保部门还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噪声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将参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研究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拟提出采用环保税、社会诚信档案、信息公开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环境噪声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补充增加地方可以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条款,为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噪声法》修订过程中,将建议参照此规定,明确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权限,积极推动各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周游
电话:(010)66556879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