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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82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5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5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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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河北省畜禽粪污处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一是支持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2010年以来,农业部、财政部安排河北4.07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适度规模养殖场对圈舍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粪便处理配套设施,提高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能力。二是开展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2014-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河北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探索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模式。三是支持有机肥生产试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有机肥生产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试点省份建设了一批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适当扶持养殖业畜禽粪便资源循环利用。四是对购置畜禽养殖相关农机给予补贴。畜牧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废弃物处理设备等畜禽养殖机械设备已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五是给予税收扶持政策。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环境友好型农资生产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如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包括畜禽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包括利用其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等。六是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化运作。我部正在联合农业部制定《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通过采取PPP、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领域。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相关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的建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农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等。

  近年来,我部积极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出台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组织开展了全国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了畜禽养殖重点企业排污档案和执法信息系统。农业部大力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召开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暨粪污综合利用现场会,总结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等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利用技术和模式,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水平。印发《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 2016-2020年)),指导地方调整优化生猪区域布局,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对地方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有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的建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为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分解细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并纳入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督促各地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任务。

  四、关于提出规模设定方案的建议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视本地情况确定。

  下一步,我部将督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农业厅抓紧研究制定规模标准草案,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彭欣然

  联系电话:(010)66556335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农业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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