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与江苏省协调太湖水厂取水审批和水源地保护事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太湖新建水厂取水口建设
湖州市新建太湖水厂项目(以下简称太湖水厂项目)主要包括太湖取水、原水输送管道和水厂三部分,总供水能力40万吨/日,分两期实施,计划从湖州市吴兴区汤溇港西侧向太湖内延伸2公里处(水面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取水。2013年12月,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批复了《湖州市新建太湖水厂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基本同意以太湖为水源。太湖水厂项目选址位于浙江省内,取水口位于江苏省内,经我部协调,确定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评审批,同时征求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由于浙江、江苏两省未能协商一致,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5月批复了环评报告,批复内容包括水厂建设工程、原水输送管道工程和取水泵房工程(不包括水源部分)。此后,湖州市通过专题论证确定临时取水工程,由原汤溇港西侧向湖内延伸2公里处暂时调整为离岸线约65米的湖州市境内。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于2015年9月出具了《关于湖州市新建太湖水厂工程岸边取水口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批复》。湖州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对临时取水工程环评进行了批复,项目内容包括取水头部和进水管道工程。
经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核实,目前,两个部门均未收到关于正式水源工程(湖内延伸2公里取水)的环评文件。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关注该项目,待进入水源工程环评审批阶段后,将积极协调相关地方和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审批,严格把关。
二、关于水源地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因湖州市新建太湖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涉及江苏、浙江两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应由浙江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商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划定。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尚未启动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尚未编制完成。
下一步,待湖州市新建太湖水厂正式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程序后,我部将积极协调两省商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水源保护措施等相关事项,指导两省做好项目所在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顾伟峰
联系电话:(010)66556267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