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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答复

2016-06-2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6-2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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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污染场地修复审查及监理制度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退腾出的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地块的土壤受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十分迫切。您的建议指出了当前我国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推进下一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我部高度重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对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提供规范、标准和技术支撑。

  今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二是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制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争取2016年底前发布,以进一步规范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活动;抓紧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家库,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业务指导。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周钟武

  联系电话:(010)66556289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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