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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31号(资源环境类00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05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5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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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中央:

  致公党中央提出的“关于重视城市污染场地土壤消纳处置问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环境污染评价和修复标准的建议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土十条》)。《土十条》明确提出,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目前,由我部组织起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3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预计2017年底前可以发布。同时,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其他与土壤环境评价和修复相关的各项技术规范、导则的制修订工作。

  二、关于尽快明确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发展方向,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建议

  为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十条》提出,通过政策推动,形成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和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二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目前,按照《土十条》要求,我部正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包括整合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清单。报国务院同意后,各部门将着手配套措施制定工作。

  三、关于强化政府对修复土壤消纳处置监管的建议

  《土十条》提出,一是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三是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施工许可制度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法定许可,其前置条件是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对污染地块修复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可放到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环节进行重点审核。

  目前,我部正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争取年内完成。同时,我们将出台技术指南,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制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管。

  感谢致公党中央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李义

  电话:(010)66556274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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