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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8号(政治法律类02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7-2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7-2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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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提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我部分别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联动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配合该司法解释贯彻落实,同年11月,我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规定环保、公安联动执法的“三项制度”和“四项机制”。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对一些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为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2014年12月,我部与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近期,我部正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展修订。

  各地环保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我部首次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和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挂牌督办。据统计,2015年,全国环保系统共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效果。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性,构建法院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的建议,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部完全赞同。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无缝对接。目前,我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达成共识,拟联合签署合作协议,细化协作范围,构建更为合理高效的运作机制。同时,我部将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环境司法迈上新台阶。

  二、关于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

  为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环保部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补充完善的空间,缺少关于损害赔偿款归属、使用和监管的规定就是其中一个较为严重的不足。由于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非一般的人身、财产权的损害,按照我部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办法》估算,如果被告败诉,其赔偿额一般都较大。这笔赔偿款该由谁来管理、支配和使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如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但该方案只适用于地方省级政府负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能当然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随着已经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进入审理和判决程序,该问题愈加凸显,如不妥善解决,将可能直接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整体制度的有效运作。

  从长远来看,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可以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我部完全赞同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建议,并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农工党中央长期以来关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对我部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赵驰名

  联系电话:(010)66556164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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