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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60号(政治法律类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01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1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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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环境保护问责力度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规范问责主体的建议

  为督促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2014年5月出台《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规定约谈可由环境保护部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截至目前,我部已对20余个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强化地方环境主体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按职责依法开展调查并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要求,我部正在起草《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完善立案调查和案卷移交移送等工作程序。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环保约谈这一利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做好移交移送工作。

  二、关于强化问责效果的建议

  (一)强化问责效果。《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2015年8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河北省开展督察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督查组将反馈意见移交中央组织部,作为对河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从我们掌握的舆情信息看,社会各界对督察工作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环境保护督察体现了中央治理环境的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保专题培训。我部从2004年起配合中央组织部围绕江河源地区生态屏障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等内容举办了19期环保专题培训班,共培训全国地厅级和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792人。同时,为了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切实做好西部地区环境保护工作,2008年以来,我部先后与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五省区和兵团党委组织部合作,共举办了16期西部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环保专题培训班,累计培训1204名西部地区省(区)直机关厅局和市县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今后我们将根据中央的新要求、新部署,及时调整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

  (三)督查机构建设。我部从2002年开始,陆续建立了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6个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加强国家层面的环境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能干涉下级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地方是否组建环境督查机构,由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

  下一步,我部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做好2016年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与中央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问责效果。同时继续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环境责任意识。

  三、关于设计合理的问责内容的建议。

  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要求,在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中,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督察。河北省坚持边督边改,在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同时,强化问责,行政约谈65人,通报批评60人,责任追究366人,发挥了督察震慑作用。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分别确定了追责情形。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我部拟在起草《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办法》时,对追责情形进一步细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督察重点,全面完成2016年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四、关于创新问责的工作方式的建议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体现有权必有责,强调“党政同责”。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是一项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大制度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致力于改进完善人大监督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题询问。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环境保护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应询,委员们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健全源头防控机制提出了要求和建议。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张德江委员长参加,沈跃跃副委员长主持,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及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应询,委员们对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生态安全、强化源头防治、遏制水污染、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的监督项目有4项:一是围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这是对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的跟踪监督,力争一抓到底,取得实效。二是4月份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新举措,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将听取和审议这项专题工作报告,及时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三是6月份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四是即将开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0月份还将结合听取和审议此次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届时国务院负责同志及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将到会应询。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力度,务求实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规定,不断完善问责的方式方法,加强跟踪监督,推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督察办葛小雷

  联系电话:(010)66556479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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