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329780558
法定代表人:林强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滨江大道一号湖景居
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院在2008年至2016年,将环评资质出借给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环评组使用。该研究所环评组以“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环境科研所”名义开展环评业务,编制多份环评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4月26日《关于对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的函》(华南环督函〔2016〕35号)及2016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6年4月29日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院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6年4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6〕32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你院《说明》为证。
二、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院处三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
你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后按照《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函〔2015〕2154号)要求进行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院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邮寄到你院。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