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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2016-08-1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1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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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667710019E

  法定代表人:廖济柙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北环西路945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的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项目环评文件于2007年8月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2010年12月投入运行。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6月8日《关于对大广高速衡大段工程未验先投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的函》(华北环督发〔2016〕46号)及2016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6年7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6年7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66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关于不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报告》(冀高衡大〔2016〕140号)为证。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处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后对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恢复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邮寄到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7日

  抄送: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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