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甘肃天辰辐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辰辐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3940456
法定代表人:孙方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80号
甘肃天辰辐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辐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你公司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297])。《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2016年3月29日,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辐照装置存在钥匙与便携式检测报警仪违规分离、固定式γ剂量报警仪未与升降源和人员通道门联锁、人员通道门停电时可打开、控制室人员出入管控松散等问题,不符合《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中关于安全设施和日常管理方面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甘肃天辰辐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与防护隐患情况的报告》(NWRO-2016-03)及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从事辐射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9日
抄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