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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19号(资源环境类27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5-10-1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10-1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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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蕴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企业、政府、社会共建环保常态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联动的环保常态机制的建议

  诚如您所言,建立企业-政府-社会联动的环保常态机制,是应对当前严峻环境形势、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国务院印发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明确要求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新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与有关各方加强协作,努力形成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

  二、关于建立环保的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全方位推进绿色环保的建议

  关于完善排污费制度。为进一步发挥排污收费制度的作用,2014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地征收标准,充分发挥排污费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目前,各省均已完成了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同时,明确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使用或生产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低于标准限值50%排放污染物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关于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共有12个省份纳入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在推进形成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我们将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偿使用制度。

  关于完善环保财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实施绿色采购、绿色设计等。2014年12月,商务部联合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指导企业实施绿色采购,构建企业间绿色供应链。商务部大力发展绿色流通,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绿色流通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正在研究制定《绿色商场行业标准》《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指引》等,并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低碳节能绿色流通行动。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绿色制造”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推动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对生态设计、绿色生产、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的保障措施,进一步推进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机制,推动企业全方位推进绿色环保。

  三、关于完善政府的绿色采购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的建议

  关于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初步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框架,取得了积极效果。2006年,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启动了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断进行优化调整。2015年1月27日财政部联合我部发布了第十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截至目前,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有54种产品13万余型号(系列),环保产品已有62种产品9万余个型号(系列)。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包括: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等。此外,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的政策。一是设立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改造,支持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等,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消费,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二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三是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如企业低碳技术研发投入、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和相关设备投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均可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国际上推行绿色采购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完善绿色采购标准体系和执行机制,丰富和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并研究推动在工程采购中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效果。同时,改革政府采购产品范围管制方式,使符合相关环保、低碳标准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范围,大力推动我国绿色环保产品的应用。

  四、关于完善环境治理的税费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回收处理和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的建议

  关于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2年7月,财政部与我部出台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缴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基金补贴制度实施以来,共收缴处理基金65.45亿元,已审核拨付基金补贴64.68亿元。积极推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参与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活动,如格力、长虹、TCL等电器生产企业,已经在全国布局建设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及处置企业。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共同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的实施工作,推动建立生产、销售、回收处理和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关于完善消费税等制度。自1994年以来,我国选取部分需要特殊调节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包括一些资源性、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如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关于“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将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的政策研究。自今年1月起,开始对电池、燃料征收消费税,并对部分环保型电池免征消费税。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地方和相关部门执行好现有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政策措施,更好地促进环保工作开展。

  五、关于制定和完善环保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认证,应对国际环保挑战的建议

  截至目前,我国累计发布各类国家环保标准1890项,现行有效的标准达到1652项,其中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61项。近年来发布的钢铁、制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幅度提高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规定了特别排放限值;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25项重点排放标准已全部完成,全面提高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化工六大重点行业和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在加快国内环保标准与国际标准衔接,提高企业环保认证工作方面,我们积极推进我国环境标志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目前,我国环境标志标准已经由1994年的7项发展至目前的97项,逐步形成了涉及建材、纺织、汽车、日化等日常消费类产品的环境友好评价标准体系。我国环境标志标准借鉴了美国电子电器工程师协会标准、能源之星标准、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日本环境协会生态标志标准、北欧白天鹅生态标志标准、瑞典TCO标准等国际标准,制定发布了我国微型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等环境标志标准,进一步细化了ISO11890-2标准,修改后的条款已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同时,我国与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分别发布了再生鼓粉盒、电脑、打印多功能一体机、复印多功能一体机、电视、视盘机等6项中外环境标志共同认证规则。

  下一步,我部将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修订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等环境质量标准,积极推进机动车、船舶、涂装等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进一步推进我国环境标志标准与国际环保标准认证的衔接。

  六、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法规的建议

  在电子废物处理方面,自2009年国务院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文件,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10年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基础上,于2015年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进一步扩大了废气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范围。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逐步健全相关技术规范;配合司法部共同研究起草“关于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启动“十二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规划任务;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专门立法或者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部正在抓紧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方案。下一步,我们将在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过程中,总结相关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关于加大环保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不断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我部颁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联合公安部等部门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为严惩违法排污行为提供了依据。2015年以来,我部先后约谈了长春、沧州、临沂、承德、驻马店、保定、吕梁、资阳、无锡、马鞍山、郑州、南阳、百色等13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405件,罚款3.28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400件,实施限产、停产1524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共1116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029件。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继续加大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到位和执法不规范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水平。二是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积极调动各级环保力量,不断加强部门联动,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扩大公众参与,加大曝光力度,有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在环境责任追究和地方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方面,目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对地方党政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八、关于提高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建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一直是我们积极推进的工作内容。2010年,我部制定发布了《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并带动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2014年,我部出台《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指导、带动地方环保部门更加系统、全面、广泛、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拓宽渠道,鼓励广大公众参与污染治理。目前,为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定,我部出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保障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

  2014年底,我部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对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内容和渠道做出了明确规定,支持公众参与环保监督。

  同时,我们通过建设环境教育基地、鼓励地方出台环境教育办法、推进制定环境教育立法等措施,进一步推进环境教育的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针对各个层面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

  当前环境形势严峻,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您的提案内容十分全面,针对性很强,对解决当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19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黄鹏

  电话:(010)66556296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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