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92号(资源环境类22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盟中央:
民盟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大气污染防治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常设领导机构的建议
民盟中央提出的关于设立京津冀联合防治委员会,并将其过渡为常设领导机构的建议十分重要,对于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北京市政府牵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七省(区、市)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共同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协作机制成立以来,各成员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扎实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初见成效。2014年,区域协作机制不断深化,出台了一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保障措施,区域污染减排工程全面推进,圆满完成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2014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年均浓度为79μg/m3,同比下降14.6%;各省(区、市)空气重污染天数均有所下降,区域空气质量呈现好转趋势。
下一步,协作机制将继续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指示精神,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国家区域生态环保规划。我部也将协调相关部委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力配合协作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执法,促进环境信息共享。
二、关于完善立法的建议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对“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针对我国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污染特征,在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基础上,拟增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机构及防治措施等内容,拟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采取积极措施,全力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推动立法进程,力争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颁布实施。
三、关于完善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构建长效应急措施系统问题。国家财政投入4500多万元,用于京津冀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中心建设,并形成覆盖京津冀的区域、省、市三级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能力,实现了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化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我部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派出督查组奔赴各地督查,督促各地将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下一步,我部将协调各地,利用协作机制平台,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机制,并率先在京津冀三地实施,共同遏制空气重污染对区域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危害。
(二)关于实施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问题。《大气十条》发布以来,中央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其中80%的资金投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并完善了相关税费政策,有力推进了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我部12369热线每天接受公众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在媒体曝光;在重点区域定期开展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在重点城市开展综合性督查,并将企业违法信息和综合督查结果第一时间向媒体通报,督促整改。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协作机制办公室将牵头,协调六省(区、市)共同组织编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提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分阶段的目标和技术路线,科学指导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将继续做好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督促和指导各地、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
(三)关于三地统一企业准入标准问题。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是落实《大气十条》的一项重要举措,《大气十条》考核将其列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相关部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等文件,督促和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统一企业准入标准是推进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手段。2015年京津冀三地将率先统一机动车油品标准,并加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及燃煤锅炉统一实施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步伐。同时考虑到地区差异,由我部牵头,将新建项目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由重点城市扩大到京津冀鲁全境以及山西、内蒙古的部分重点城市,加快提升区域治污水平。
(四)关于建立奖励减排技术体系问题。2014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等配套政策措施。大幅提高排污收费价格,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污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至1.2元;给予环保电价补偿,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分,并给予0.2分除尘电价补偿;加严排放标准,提高火电、燃煤锅炉、水泥等10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配套政策措施,促使企业由被动减排变为主动减排。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四、关于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等文件,大力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我部在江苏、浙江等11个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海南和山东启动“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地方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上海、广东、河北等地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培育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力推第三方治理模式。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发挥市场在环境保护中的调节作用。大力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创新政府环保投资管理机制。
五、关于加强科研合作的建议
自2013年以来,我部加大了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协同防治相关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启动了“京津冀地区大气重污染过程应急方案研究”“京津冀大气颗粒物相互输送及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研究”等多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研究课题,致力于解决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底数不清、机理不明、技术不足等问题,有效支撑京津冀重点城市大气PM2.5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APEC会议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等工作。2014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京津冀三省市的环科院、监测站和高校,承担了“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支撑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该项目基于现有平台整合资源优势,构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支撑技术系统,为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体制机制的完善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技术支撑。此外,我部以大气环境领域科研与监测数据共享为突破口,开展试点,搭建国家大气环境科研与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理顺平台管理与运行机制,实现区域大气环境科研与监测的统一基础数据、统一质量保证和统一数据发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凝练,围绕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中的新问题、新需求,不断优化科研项目的顶层设计、积极争取科技经费投入,继续促进和引导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感谢民盟中央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2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姬胜军
电话:(010)66103033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