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时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验室废液处理亟待标准化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主要包括失效的标准试液、样品残液、分析后残液等。部分实验室废液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氟、氰、铬、铜等),由于其量小、质杂、毒性较强,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其他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实验室废液,不属于危险废物。
一、关于完善法规,加强监管的建议
我国与实验室废液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针对实验室废液环境管理,2004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实验室污染纳入环境监管范围。2005年,教育部会同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研究增加实验室废物环境管理内容。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实验室环境保护纳入到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并加强监督管理,将实验室废液产生量大的科研院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托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实验室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或工作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相关抽查。
二、关于加强专业研究和指导的建议
“十一五”期间,我部在山东青岛等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将实验室废物作为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重点之一纳入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4年,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开展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项目研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贮存、标示、转运等要求。《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要求应说明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方式。2010年以来,我部的监测方法类标准中均对实验室废物处理处置做了相应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制订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拟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提出技术要求。结合已经开展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成果,构建和完善实验室废液处理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出台实验室废液分类收集指南,并将与相关部门探讨将实验室废液规范化管理情况纳入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
三、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的建议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高校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相关实验室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实验室废液环境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针对高校、研究院所等单位在读学生,从思想上增加其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收集处置实验室废液。鼓励实验室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或前往先进单位进行参观交流。
四、关于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的建议
中央财政十分重视支持重点实验室及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2007年以来,为加快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科研仪器设备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您所提出的实验室废液处理是科研实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可通过该专项资金安排支出。此外,国家设立了中央高校改善教学条件专项资金,对于高校实验教学中废液处置,各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该专项资金。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我部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大科研工作支持力度,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支持完善实验室废液分类收集设施,督促建立独立排水系统,并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收集检测。
五、关于加大对有害有毒废弃物处理专业公司扶持力度的建议
为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目前,全国已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50个,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4506吨/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持续上升。产生实验室废液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标准自行处置实验室废液,不能自行处置的,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处理其实验室废液。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专业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提升市场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实验室废液处理的市场空间,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肖新方
电话:(010)66556254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