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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93号(资源环境类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5-10-0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10-0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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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川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多管齐下,治理洋垃圾入侵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风险较小、资源价值较高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如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对环境、卫生风险较大或利用价值低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等“洋垃圾”禁止进口。

  一、关于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多管齐下,从国家层面实施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堵住“洋垃圾”入境通道的建议

  我国已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形成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进口废物审批、检验检疫、通关查验、后期监管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一)环境保护部门严格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强化后期环境监管

  近年来,我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等相关部门规章。我部先后印发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等,明确了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管理要求,规范了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明确审查要点,统一审查尺度,从严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不予受理和批准进口废物申请。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门强化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后期环境监管,并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科学识别环境违法风险,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对于纳入名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一旦发现有进口行为,要求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进口废物的检验监管

  质检总局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进口废物的境外供货商/境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制度。

  同时,根据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要求输往中国大陆地区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强制性技术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强制性技术要求和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一律移交海关实施退运。

  (三)海关部门严格制度,强化监管

  海关部门全面落实进口废物查验要求,切实加大查验力度。严格执行进口废物分类装运、转口、转关管理、运输工具实际登临检查、报关单证审核、指定口岸进口、分拣作业须经批准等制度,确保监管制度落实到位。注重对“洋垃圾”等有关的内、外部风险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应用,加强对高风险企业、易伪瞒报商品和常见走私手段等的提炼总结,及时设置风险参数,统筹下达布控查验指令。加强对报关、进口、经营和加工利用企业的走访、引导与宣传,将涉废企业的稽查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专项稽查力度。

  二、关于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制定废旧处理企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进口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标准体系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包括废塑料等13项进口废物品种的环控标准),基本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进口废物环境控制标准体系,为检验检疫部门从源头控制进口废塑料的品质、阻止“洋垃圾”进入我国提供技术支撑。

  2011年,我部联合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废物环保控制标准体系。

  (二)多部门相互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加强行业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对进口废物的有效监管,2011年,我部联合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建立国家及地方层面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报交换、联合执法、现场协调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了对固体废物非法进口活动的打击力度。

  2013年,我部联合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期间,海关部门通报了48家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涉案企业,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实的违法企业作出吊销固体废物相关进口许可证、两年内停止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等相应处理。

  2015年,海关总署联合我部、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对进口废物的监管,继续保持打击进口废物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三、关于加大对“洋垃圾”进口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洋垃圾”非法入境行为的犯罪成本的建议

  (一)加大对进口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013年,我部开展了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倒卖进口废物以及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等行为。期间,全国环保系统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了3000余次的现场检查抽查,共查获10起非法倒卖进口废物案件,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包括两年内停止受理进口废物申请、撤销相关进口许可证等。

  (二)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刑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近三年来,全国海关连续组织开展“绿篱”专项行动、“绿风”专项行动和“五大战役”专项行动,针对重点种类、重点渠道、重点走私方式,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执法手段,坚持“打团伙、破大案、摧网络”,不断加强走私手法变化研究和刑事研判,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打击,查办了一批走私废物大要案。截至2015年6月,立案侦办走私废物犯罪案件344起,查证涉案废塑料、废纸和废涂料、废矿渣、废电子垃圾等145.75万吨,抓获犯罪嫌疑人647名。其中,走私禁止进境“洋垃圾”犯罪案件150起,查证涉案电子垃圾、废矿渣、废涂料及废旧衣物等25.6万吨。另外,立案查办固体废物走私行政案件2215起,查证各类涉案废物52万吨。

  诚如您所言,治理“洋垃圾”入侵,防治环境污染,应多管齐下,强化执法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洋垃圾”非法入境行为的犯罪成本,我们非常赞成您的建议。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您的建议,认真梳理总结进口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十三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制度体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9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刘刚

  电话:(010)6655629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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