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洋垃圾走私问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对“洋垃圾”进行严格区分,建立详细的数据库的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再生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对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是指环境风险较小、资源价值较高,且经过加工利用后可作为原料使用的可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等。“洋垃圾”一般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其环境风险较大、且利用价值相对较低,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等。对此,我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明确区分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品种。
二、关于健全相关法规,对有害垃圾进行全面严格的进口管制的建议
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建立起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形成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进口废物审批、检验检疫、通关查验、后期监管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体系。重点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进口废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颁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等相关部门规章。我部先后印发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管理要求,规范了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
(二)强化进口废物的源头管理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质检总局共同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包括废塑料等13项进口废物品种的环控标准),完善环保控制标准,为检验检疫部门从源头控制进口废塑料的品质、阻止“洋垃圾”进入我国提供技术支撑。
(三)多部门相互协调,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对进口废物的有效监管,2011年我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建立国家及地方层面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报交换、联合执法、现场协调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了对固体废物非法进口活动的打击力度。
2013年,我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关部门通报了48家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涉案企业,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实的违法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理。
2015年,海关总署联合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对进口废物的监管,继续保持打击进口废物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四)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刑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近三年来,全国海关连续组织开展“绿篱”专项行动、“绿风”专项行动和“五大战役”专项行动,针对重点种类、重点渠道、重点走私方式,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执法手段,坚持“打团伙、破大案、摧网络”,不断加强走私手法变化研究和刑事研判,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打击,查办了一批走私废物大要案。截至2015年6月,立案侦办走私废物犯罪案件344起,查证涉案废塑料、废纸和废涂料、废矿渣、废电子垃圾等145.75万吨,抓获犯罪嫌疑人647名。其中,走私禁止进境“洋垃圾”犯罪案件150起,查证涉案电子垃圾、废矿渣、废涂料及废旧衣物等25.6万吨。另外,立案查办固体废物走私行政案件2215起,查证各类涉案废物52万吨。
三、关于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配套的回收处理的标准和流程的建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我国对环境风险较小、资源价值较高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如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实行限制类和自动许可类分类管理,并实施进口许可管理制度;对环境、卫生风险较大或利用价值低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等“洋垃圾”禁止进口。
为明确国家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品种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品种,便于识别与监管,我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出台了《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其中包括《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并适时予以调整。
诚如您所言,《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颁布,有利于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同时,通过禁止和疏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控制“洋垃圾”走私的目的。
四、关于增设环境税收,提高垃圾处理成本的建议
税收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针对排污费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较窄、征管力度不够等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收立法。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思路是按照重在调控、正税清费、循序渐进、合理负担和利于征管等原则,通过实施费改税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后开征;主要内容是结合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将排放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等因素设置税率。
对于您所提通过增设环境税收,提高垃圾处理成本以控制和减少因利益驱使的“洋垃圾”非法走私的建议,我们认为,对经过合法渠道进口的废物,如果在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放行为,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但对于非法走私“洋垃圾”的违法行为主要应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严厉打击走私来加以控制。
五、关于禁止个人或集体参与“洋垃圾”的分拣和处理的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于国家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实行进口许可制度。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需具有以下条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且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禁止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确保进口废物在正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无害化利用。
诚如您所言,针对“洋垃圾”走私问题,需完善垃圾分类体系,健全相关法规,对危害程度高、利用价值低的废物严格禁止进口,坚决打击“洋垃圾”走私,从源头切断有害废物的流入,保障我国生态环境不受到“洋垃圾”的侵害。我们非常赞成您的建议。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进口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加严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持续强化进口废物环境管理,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防治环境污染。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刘刚
电话:(010)6655629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