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汽油车尾气污染的提案”由我部负责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随着汽车数量越来越多、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它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法规、修改完善机动车检测标准体系、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等一系列建议,对有效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严格执行GB18352系列排放法规的建议
GB18352系列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包括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判定方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2014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印发《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全面监管、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管工作机制。2014年3月至11月,各部门联合开展行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20个城市为重点,共检查车型(发动机型)1318种,涉及生产企业109家。通过此次联合执法,形成了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各有关行业协会密切配合、联合监管、共同会商的工作机制,有力打击了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行为。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建立机动车定型、生产、销售、注册等各环节常态化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扩大新生产机动车抽查检测覆盖范围,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法规和标准。
二、关于定期维修保养,使汽油车排放控制在标准限值之内的建议
借鉴欧美国家在用车管理经验,我国主要通过实施检测与维护(I/M)制度,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维修保养。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建成2281个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9500条检测线,检测能力1.4亿辆车。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制度有力推动了在用车达标排放,限制了高排放、高污染车辆上路行驶。
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实施I/M制度,健全汽车检测与维护政策标准体系,明确汽车尾气检测站(I站)和维护站(M站)的职责、认定标准、统一标识及作业服务流程。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指导各地环保、交通运输部门,推动一批汽车检测站、维修企业发展成为I站和M站网点,开展规范化检测、维修服务,强化I/M制度落实。
三、关于建立替代催化剂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严新车排放标准,加强在用车达标监管,催化剂产品各项技术指标也随之提高,催化剂标准日趋严格。现行《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GB/T18881-2009)和《柴油车排气净化氧化催化剂》(GB/T29914-2013)分别对轻型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作出规定。
为加强催化剂产品监管,我部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贵金属含量等列为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安装合格产品,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机动车耐久性里程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其功能。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认证机构对整车排放直接相关的催化净化器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规范催化剂产品市场。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一致性监管,强化生产企业责任意识,促进催化剂行业技术水平提升。
四、关于修改完善简易瞬态工况法标准的建议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根据标准要求,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烟度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基本方法,给出了全国统一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对于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选择实施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指导地方制定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限值,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
随着新车排放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我部已制订标准修订计划,对GB18285-2005和GB3847-2005进行修订。新标准将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标准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另外,我部正在编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技术要求,用于规范在用车的排放检测工作。
五、关于按不同排放标准催化剂寿命里程制定检测规定的建议
在用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催化净化器寿命与车辆使用状况、维护保养和燃油品质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国际经验表明,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重点在于新车监管,从源头进行控制。因此,我部不断加严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标准。国四、国五排放标准对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里程要求分别为8万公里和16万公里。
考虑到在耐久性里程内,排放标准高的车辆排放状况较稳定,2014年部分城市开始试行调整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对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在定期检验时,免于尾气上线检测,减少上述车辆检测次数。
下一步,我们将突出源头管控,通过建立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确保车辆能够满足标准规定的耐久性要求。
六、关于建立严格处罚制度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并计划于今年内组织三审。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修订草案突出车、油、路三个重点环节,细化生产、销售、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代表建议,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强化多部门协同管控,着力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法规体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尚若静
电话:(010)6610303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