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
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京津冀联防联治破解大气污染难题的提案”由我部和财政部、能源局分别办理。结合我部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编制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在生态环保方面率先突破,我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环保规划》),着力解决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动京津冀地区可持续发展。《环保规划》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以着力扩大生态空间、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强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为保障,充分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有关要求,划定区域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确定区域生态屏障建设、水安全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农村和土壤环境改善、资源节约、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明确健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推进区域性环保立法、设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等体制机制改革重点领域。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就《环保规划》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和京津冀三省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目前,《环保规划》(送审稿)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按程序报批。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发展改革委完成《环保规划》的修改完善,提前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准备工作,待《环保规划》批复后,配合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同时我部还将组织有关地方做好治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治理项目及时动工,尽早发挥环境效益。
二、关于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要求,我部组织开展PM2.5来源解析所需的布点技术、监测技术、模型构建等研究,建立受体模型法所必须的源样品采样方法,推动“大气颗粒物污染源成分谱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出台《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为各地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提供指导性方法和工具。同时,会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开展北京、天津、石家庄、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深圳等9个城市的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与论证工作,逐步弄清部分重点城市的污染成因,并向社会发布了解析结果,为各地科学治污提供了重要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工作,指导各地更加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加强京津冀区域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建议
机动车环境管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降低单车污染物排放。目前,北京市已全面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天津市重型柴油车已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汽油车将于9月起执行国五排放标准。二是推动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北京市、天津市已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2015年底前京津冀区域将统一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三是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京津冀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圆满完成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600万辆淘汰任务。四是加强区域机动车污染协同控制。为推动京津冀及周边省(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一体化协作,共同提高机动车排放监管水平,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协作小组,共同研究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逐步实现机动车排放业务监管数据共享及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联防联控。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推进京津冀区域机动车环境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淘汰,加强区域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加快低硫化步伐,实行优质优价。
四、关于推动京津冀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明确了排污权分配与管理的政策措施,确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要求。自2008年以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先后在江苏、浙江等11个省份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京津冀区域中河北、天津两省市也是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目前,河北共开展排污权交易1563笔,出让金收入1.69亿元;天津塘沽区实施了辖区内所有新、扩、改建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有偿使用。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统筹推动京津冀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尤其是针对钢铁、电力、石化等行业,推动各地逐步建立起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恢复成本的价格机制,并在国家层面出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管理规定以及排污交易定价机制等,指导各地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感谢民建中央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4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许海倩
联系电话:(010)66103032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