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黎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人大法工委、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突出,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健全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法律制度、加快完善机动车检测标准体系、加强车用燃料质量控制等一系列建议,对有效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健全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合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作出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和二审,并计划于今年8月底组织三审。修订草案突出车、油、路三个重点环节,细化生产、销售、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代表建议,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强化多部门协同管控,着力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体系。
二、关于建立机动车检测和召回制度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印发《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全面监管、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联合进行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在新车型检测环节,加强新生产机动车和发动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确保新车定型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质检总局负责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检验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及标准要求开展排放认证、检验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检验机构是否按标准进行排放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油耗标准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依法出具处理意见,暂停其受理新车检验相应业务,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此外,《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等多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国家标准及《轻型混合动力电动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19755-2005)等国家标准均已列为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依据标准。自2014年5月起,质检总局开展机动车环保一致性检查工作,共暂停CCC证书19张、撤销3张、注销9张。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着力完善机动车召回制度,配合质检总局研究制订《汽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细则》,强化环保方面要求,对因设计和制造缺陷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依法由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三、关于国家下放新车一致性核准职能的建议
机动车环保一致性监管是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批量生产、销售的机动车产品进行排放达标考核的环境管理制度。根据《方案》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部分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应组织开展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工作,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2014年,重庆、南京、贵阳、呼和浩特、西安、长春等14个城市在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已开展柴油车环保关键零部件查验工作。天津、河北、广东、福建等省份组织在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监督检查。2015年6月,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内蒙古、山东七省(区、市)成立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协调小组,计划搭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平台。借助这一平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率先在全国实现跨区域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共享、新车环保一致性区域联合抽查等。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定型、生产、销售、注册等各环节常态化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提高新生产机动车抽查检测覆盖范围,尽快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坚决打击制造、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
四、关于按照机动车催化器的设计使用寿命建立排放控制制度的建议
在用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催化净化器的寿命与车辆使用状况、维护保养和燃油品质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借鉴欧美国家在用车管理经验,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实施检测与维护(I/M)制度,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维修保养。相关认证机构已对整车排放直接相关的催化净化器、商用车发动机开展了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并准备针对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关键件和系统实施CCC认证。在实施I/M制度的同时,我部不断加严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里程达到16万公里,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将得到有效提高。
下一步,我部将突出源头管控,强化生产企业责任意识,确保在用车稳定达标排放。
五、关于加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标准体系的建议
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内容,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上述标准实施以来,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抽测工作得到不断加强。根据标准要求,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烟度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基本方法,标准给出了全国统一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对于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区,省级环保部门可以选择实施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国家环保总局还发布了《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简易工况法中已经包括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随着新车排放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我部已经制订标准修订计划,对GB18285-2005和GB 3847-2005进行修订。新标准将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对标准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其中,针对柴油车,将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考虑增加氮氧化物的控制要求。另外,我部正在制订国家环保标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规范》,用于规范在用车的排放检测工作。
六、关于加强车用燃料质量控制,加快提升车用油品品质的建议
车用燃油品质是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关键因素之一,不仅决定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而且影响着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升级。 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十条》,明确提出提升燃油品质。2015年,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七部门发布《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与供应,力争提前完成油品质量升级任务。自2016年1月起,国V标准汽、柴油供应范围由原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重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自2017年1月起,全国范围提前1年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此外,质检总局要求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标准加强进口车用油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汽、柴油。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落实车用油品升级,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油品行为,并启动第六阶段成品油系列国家标准修订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指标水平,完善配套检测方法。
七、关于实施严格的检测/维护(I/M)制度的建议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我部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地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建成2281个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9500条检测线,检测能力1.4亿辆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有力推动了在用车达标排放,限制了高排放、高污染车辆上路行驶。
2014年9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实施I/M制度,健全汽车检测与维护政策标准体系,明确汽车尾气检测站(I站)和维护站(M站)的职责、认定标准、统一标识及作业服务流程。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意见》要求,指导各地环保、交通运输部门选择、扶持一批汽车检测站、维修企业发展成为I站和M站网点,开展规范化检测、维修服务,强化I/M制度落实。
八、关于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建议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是国务院2014年部署的重要任务。为加快黄标车的淘汰,我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淘汰工作协作体系。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18个省出台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省级补贴政策,84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了市级补贴政策。各地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行为和黄标车违反禁行限行标志行为。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公众积极支持配合,圆满完成全年淘汰任务。
此外,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修订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进一步严格了汽车报废标准,并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隐患车辆。2014年,全国共报废注销黄标车、老旧车620万辆,各地公安机关查处3.97万起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我部与公安部等六部门开展了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全面清理排查安全隐患大、污染严重的机动车,查处294家存在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等问题的企业,查封54个非法从事车辆生产、改装的黑窝点。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大气十条》分工部署,做好高排放黄标车淘汰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监管机制,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尚若静
电话:(010)66103031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2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人大法工委、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能源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