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玉田等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应在区域内建立治污减排长效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治污减排的法律约束机制的建议
通过立法建立长效的治污减排法律约束机制是我们一直坚持的方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专门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防治”专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四统一”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划环评会商、统一监测、联合执法等具体措施。为落实地方政府及主要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支持和指导京津冀等地方立法。针对京津冀区域雾霾污染严重的问题,通过立法指导、研讨、座谈和调研等形式,积极支持和鼓励北京市、天津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适应地方环保工作的急迫需要。同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过程中,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力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代表们的意见。
二、关于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精细化环境管理模式的建议
一是关于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目前,以控制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对污染总量减排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要政策已经开始把环境质量纳入考核范围,例如对重点城市PM2.5、重点流域断面水质等指标的考核。此外,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拟建立以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我国强制性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15年5月,我部陆续发布了16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有色金属、火电、钢铁、水泥、炼油、石化、化工等行业。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扩大了污染物项目覆盖范围,涵盖了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PM2.5等与环境健康密切相关的污染物,大幅收严了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削减工业及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研究,将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的思路融入到规划编制工作中,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实施质量和总量双管,分区分类,精细管理,精准发力,打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二是关于尽早启动环境质量改善的储备性管理策略研究。“十一五”期间,国家首次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列为约束性指标,强力推行总量减排,取得明显成效。中国气象局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酸雨污染程度已下降到1999年水平;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城市二氧化硫不达标比例已由2005年的23.7%下降到1.2%。但是,在各种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出环境容量的情况下,部分污染物减排量每年下降几个百分点,部分指标虽有所好转,却仍难以促进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近年来出现的灰霾问题,既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原因,也有城市环境管理滞后、静稳天气频率增加等因素影响。城市建设未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机动车大幅增加、料场料堆无棚化仓化措施、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屡禁不止、建筑扬尘和渣土运输无抑尘措施等现象还较为普遍,大量的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问题突出,尤其是北方地区广大农村居民用能量普遍增长较快,冬季户均用煤量已超过3吨,缺乏污染控制措施。有关研究表明,北方城市月均降尘量高达15~20吨/平方公里,南方城市也达到7~8吨/平方公里。改善整体环境质量,需全方位落实各项措施。
下一步,我们不仅要抓好各项治污减排工程,也要强化面源等无组织排放源污染控制,同时研究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的统计、监测以及核算方法,适时将其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关于完善有利于治污减排的市场促进机制的建议
一是关于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自2008年以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先后在江苏、浙江等11个省份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广东、辽宁、福建、甘肃等地也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提出了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明确了排污权分配与管理的政策措施,确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要求。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关于建立健全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的指导意见”,拟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回购、抵押、交易手续费等价格管理作出规定,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框架。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研究,指导各地公平合理确定排污权;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核发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载体;配合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有偿使用费收取使用和定价管理;统筹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二是关于建立有利于治污减排的价格形成机制。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各地将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限定值的,加征排污费;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检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基本落实到位。下一步,我们将做好督导调度工作,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按规定调整征收标准。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治污减排的区域协同联动机制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牵头,与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作机制,制定了区域协作工作规则,协调解决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预报预警、应急联动、联合执法和科研合作等工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明确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要求“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京津冀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正在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要求要创新生态环境联动管理体制机制,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京津冀三省市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兼顾大气、水、土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各个相关领域中,强化区域协作、联防联控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生产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有效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李婧
电话:(010)66556281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