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瑞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环保措施执行法规,确保国四标准有效推行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商务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严格执行柴油汽车生产和柴油油品生产新标准,全面完善成品油技术标准对减少排放、改善环境极为重要。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提高法规权威和强制执行力、统一调节和监管全国油品销售市场、出台船用发动机和内河船舶燃油标准等一系列建议,对有效防治移动源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确定相关法规权威和强制执行力的建议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并于今年6月进行了二审。修订草案要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并明确监管部门和相应罚则,进一步强化燃油产品质量监督。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代表建议,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修改、调研和论证工作,力争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早日出台,建立健全燃油产品监管的法律基础和长效机制。
二、关于加强对柴油销售网点和卡车运输的监管和违规处罚的建议
我国车用燃料假冒伪劣现象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地方用普通柴油、劣质柴油以次充好。2014年,质检总局组织开展“质检利剑”汽柴油专项打假行动,共查办案件280件,查获涉案汽柴油产品货值469万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添加、进口、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此外,我部会同质检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在京津冀地区集中进行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共检查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5家、加油站2040家、油库2家,强化车用燃料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2014年京津冀地区柴油抽检平均合格率达97.5%。
2014年底,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车用燃料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方案》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料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车用燃料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车用燃料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国形成打击制售伪劣车用燃料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车用燃料市场监管体系,有效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关于执行全国油品销售市场统一调节和监管的建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七部门发布《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保障供应、强化监管”的思路,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与供应,力争提前完成全国油品质量升级任务。2016年1月起,国五标准汽、柴油供应范围由原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重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2017年1月起,全国范围提前1年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2018年1月起,全国供应与国V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V标准普通柴油),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V标准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部际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整的车用燃料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快在全国实施统一的油品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关于出台内河船舶燃油油品和船用发动机规范和标准,规范销售渠道并加强监管的建议
针对船舶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我部已完成《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起草工作。这是我国首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以船用发动机为主体,通过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等环境管理方式实现对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目前该标准正在进行二次征求意见,生效实施后船机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水平将进一步降低。
我国现行的船用燃料油标准为《船用燃料油》(GB/T17411-2012),该标准的技术指标与ISO国际标准一致。考虑到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国家标准委已于2014年启动了该标准修订工作,拟将其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协调能源、海事、船舶等相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指标,力争于2015年底前发布。此外,商务部正在制订《船供油行业管理服务规范》,并将其列入2015年第一批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强与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油专业委员会联系,发挥政府和企业共同作用,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船用燃料油市场环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五、关于统一制定国际级的港口排放控制区船用燃油标准及执行监督政策和规定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船舶航运业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0万艘,净载重量2.58亿吨;港口码头泊位共计31705个,万吨及以上级泊位2110个。全球排名十大港口中我国占七个。长期以来,我国重视船舶港口污染治理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2014年港口环境保护投入36.18亿元,其中污染防治设施占85%。
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正在制订《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计划开展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重点区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研究工作,推广船舶使用低硫油,有序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物控制区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低硫船用燃料油生产、供应能力调研,开展船舶使用低硫油试点工作,并对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行可行性研究,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尚若静
联系电话:(010)66103031
环境保护部
2015-07-23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