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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15号建议的答复

2015-07-2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7-2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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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庆申等13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科技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企业防治意识的建议

  地下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监管,并不断完善相关法规。目前,我部按照全国人大的安排,正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前期工作,拟将地下水保护相关内容列为重点,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总结凝练一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思路和手段方法,提高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水利部正在研究起草地下水管理法规,拟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开采控制、超采治理和监督管理。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明确提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各类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拟进一步督促指导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落实环保责任,提高企业治污意识。

  结合您们的建议,按照《水十条》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关于将地下水与地表水污染防治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建议

  作为水文循环的重要环节,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影响和转化,地表水可以通过河床渗漏、侧渗等方式补给地下水,特定条件下地下水也可以补给地表水,污染物也会相应迁移转化。《水十条》系统考虑水环境保护需求,统一部署地下水与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工作目标层面,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在主要指标层面,提出“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在任务措施层面,提出地下水超采控制、生态流量(水位)调度、地下水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等具体工作。

  我们将结合您们的建议,认真贯彻落实《水十条》相关要求,在编制各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规划时,综合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相互影响,并进行统一监督考核。

  三、关于合理确定地下水资源价格的建议

  《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统筹开发地表水和地下水,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分别制定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如北京、天津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水十条》也明确提出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要求,将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管理的绩效。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水十条》地下水资源费的相关要求,督促各省区到2015年底达到《通知》要求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目标,促进对地下水的节约利用,遏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

  四、关于加强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的建议

  国土部门从二十世纪50年代起,就部署开展专业性地下水监测工作,建成了包括16876个地下水监测井(点)的监测网络,构建了全国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2014年起,国土、水利部门联合开展“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拟再建设两万多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加强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控。此外,国土部门正在修订《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已完成初稿,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

  我们将按照《水十条》要求,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筹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地下水监测断面(井),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污染防治提供支撑。

  五、关于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攻关的建议

  地下水污染防治涉及水力学、土力学、环境科学等多个学科,对科技支撑要求很高。我部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利用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平台,安排了“地下水污染风险源识别与防控区划技术研究”“区域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与风险管理关键技术研究”等16个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研究项目,在地下水污染过程、污染防治共性技术、管理技术政策等方面取得了系列成果。目前,我部正在配合科技部,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专项的顶层设计,将聚焦未来五年的目标和需求,从机理、技术与装备、政策与管理全链条进行系统性设计。

  2015年4月,财政部、环保部创新金融手段,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将合作范围由传统的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拓展到地下水环境修复等领域,以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地下水环境保护。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重点专项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积极培育相关产业,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保障水平。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李璐

  电话:(010)66556279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科技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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