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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099号建议的答复

2015-07-20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7-20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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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云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汉江水华预警防范,确保汉江中下游城市群众饮水安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水利部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汉江是长江主要支流,其中下游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保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强水华防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需要。

  一、关于开展汉江水华预警和防控研究的建议

  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一直是国家科技工作重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开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以及生态和环境监测与预警技术,大幅度提高改善环境质量的科技支撑能力”。“十二五”期间,科技部等部门将“三峡库区及上游流域水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技术研究与示范”列入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专项研究课题,针对三峡库区水华问题,重点从污染源监控、环境条件与水华发生相应机理研究、水华预测预警研究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全国各地的水华预警及防控工作积累了经验。水利部等部门在汉江流域建设了水文水质监测网,组织编制了汉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水华”等环境状况的监控预警。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水十条》),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快研发环保科技。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相关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对水华预警等水安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二、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建议

  2006年,《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复核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323号)中提出了“工程实施必须按‘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实现节水、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目标;工程建成竣工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强化和完善减缓不利环境影响对策措施”的要求。目前,汉江流域水文情势、中下游河段梯级开发等情况均发生较大变化。

  因此,2012-201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汉江中下游干流梯级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工作,印发了《关于汉江中下游干流梯级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有关意见的函》,就汉江中下游干流梯级开发布局提出了优化建议,并提出了建立流域梯级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加强水生生物替代生境保护、增强河道连通性、统筹鱼类增殖放流、建立流域生态调度机制等具体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密切跟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进展,督促抓紧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客观评价各项工程对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影响及长江与汉江水质的相互影响,进一步完善汉江中下游生态修复和补偿工程内容。

  三、关于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2012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明确了汉江流域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将汉江流域列为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试点流域,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定了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成了流域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大了汉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对汉江流域治理进行考核,推动《丹江口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规划》的实施。

  建议提出,将汉江流域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于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优化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重要依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责任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水十条》提出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2015年 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了环保督察工作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及《水十条》的要求,一是编制实施包括汉江流域在内的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加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确保南水北调等调水工程水质安全。二是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督促指导各地建立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汉江等各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四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督察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进度安排、组织形式和实施办法,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四、关于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

  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流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十一五”以来,国家在汉江中下游地区先后实施了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专项治理工程、丹江口库区转移支付工程,湖北省累计获得生态转移支付资金111.7亿元。相关部门在汉江中下游安排建设了引江济汉工程、兴隆水利枢纽、部分闸站改造和局部航道整治等四项治理措施,同时还专项列支4.39亿元投资,用于汉江中下游水质和生态修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涉及汉江流域有关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了统筹安排。

  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重点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等开展生态补偿。目前正报国务院审批。

  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按照《水十条》及《意见》要求,积极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将汉江流域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共赢。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葛正敏

  电话:(010)66556270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科技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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