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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32号建议的答复

2015-07-20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7-20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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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梅等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和丹江口库区水质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和南水北调办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编制实施《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的建议

  我们赞同您们继续编制实施相关规划的建议。目前,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和单位已经启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将系统收集整理并分析《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工程通水后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因地制宜规划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下一步,我部将结合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并实施好相关规划,推动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中线调水水质安全。

  二、关于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保护基金的建议

  我们对“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保护基金”的建议表示理解。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和丹江口库区为了保护水质,在经济发展上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有必要加大补偿力度,妥善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但不宜采取在调水水费中提取一定资金的方式筹集,也不宜再新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基金。主要理由:

  一是2012年国务院批复的《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提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纳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体方案,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投资,通过中央补助、地方自筹和社会融资等多渠道解决。

  二是为配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不断加大了对南水北调水源区43个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显著提高了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三是从南水北调供水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水质保护的条件尚不具备。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中线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实行成本水价,工程本身有相当一部分成本难以从价格上得到补偿。即使这样,制定的主体工程供水价格已经较高,高于当地水源价格,再加上配套工程水价,送达受水区城市自来水厂或工业用户的供水价格明显高于当地现行水价。若再从供水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水质保护,将使受水区用水价格进一步提高,超过当地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影响工程沿线省份调水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障南水北调工程的正常运行。

  四是《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 45号)明确要求“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

  三、关于调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费征收主体的建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规定,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调度水资源,由调入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在现行水资源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的情况下,若再由调出地区征收水资源费,将造成调出与调入地区重复收费。因此,不宜由湖北省代为征收南水北调水资源费。此外,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起,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已纳入公共财政统筹安排,不再对地方转移支付。

  四、关于将丹江口水库直接纳入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范围的建议

  目前,丹江口水库已列入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资金1.04亿元支持丹江口水库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递补和退出机制。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将进一步加大对南水北调水源地丹江口库区水环境治理保护支持力度。关于您们提出的将丹江口水库直接纳入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范围的建议,我部将协调财政部,在调整递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予以重点考虑。

  五、关于将十堰市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试点范围的建议

  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55亿元,支持5.9万个村庄开展环境整治,1.1亿多农村人口直接受益。在实施过程中,十分重视丹江口库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丹江口库区所在的湖北、河南、陕西省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被国家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十堰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湖北省为改善库区环境,保障水源地水质,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中将十堰市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支持十堰市的丹江口市、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2015年,中央财政将湖北省纳入2015年重点饮水工程水源地及沿线集雨区农村环境整治试点,安排资金3亿元,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及调水工程沿线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建议湖北省继续加大对十堰市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进一步加大对丹江口库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加快解决库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库区环境质量。

  六、关于加大十堰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建议

  十堰市环境监管任务较重,环境监管能力亟待加强。多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加强地方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支持。2007-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1.1亿元用于支持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从不足30%提升到60%以上。“十二五”期间,在十堰市安排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其中,改造和升级十堰市、丹江口市、郧西县、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武当山特区等市(县、区)环境监测站水环境监测设施,配备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完善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库,升级胡家岭自动监测站,新建天河口、方滩、八亩地和坝上断面4个自动监测站。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属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汉江水环境监测中心等机构还建立了部分省界水质自动监测站。

  2013年以来,按照中央“减少、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中央财政已不再对地方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改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要求,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蔡治国

  电话:(010)66556963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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