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心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区域联防联治,切实提升大气质量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立法使区域联防联治得到法律保障的建议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对“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针对我国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污染特征,在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基础上,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机构及防治措施等内容,拟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动立法进程,力争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颁布实施。
二、关于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发布后,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由我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由北京、上海和广东牵头,分别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逐步形成跨部门协作、跨省区域和省内城市群联防联控联治的工作机制,在重大活动空气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部高度重视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工作。近年来,在我部指导下,部分城市群、相邻地区已就跨区域的环境保护合作联动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2014年我部新修订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将“跨省界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和处置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通过考核,已督促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与周边相邻省份建立了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协调联动机制。在落实大气专项执法督查工作中,我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定期开展督查,并采取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形式,不断加大执法督查力度,积极推进治污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区域协作机制工作,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防联控,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时,调研学习部分省份组织开展的执法联动工作经验,进一步探索完善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形成区域协同监管新常态。
三、关于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和协同控制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我部依法依规建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其中包括城市站、区域站和背景站。2012年,经专家充分论证,我部确定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设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作为评价和考核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的基础点位和骨干点位。另外,为掌握大气污染区域传输,了解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在31个省(区、市)设置96个区域站和15个大气背景站,共同构成了城市站、区域站和背景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2014年底,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设立1436个监测站点,全部具备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开展监测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按照《大气十条》的要求,我部指导和配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三个重点区域组建了空气质量预警中心,于2014年底实现了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化,并在我部官网和新华网上公开发布预报信息。重点区域监测预警体系在重大活动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部督促和指导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案,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督促各地将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2014-2015年采暖期京津冀地区预警发布率和准确率,较上个采暖期分别提高28个和25个百分点。
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是提升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作机制在落实国家确定的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四个行业限期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治污工作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区、市)将严格控制新建燃煤机组耗煤量和污染排放水平,加快实施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各省区市启动实施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推进京津冀鲁四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及燃煤锅炉的新建、改建项目全部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下一步,我部将完善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考核体系,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联动水平;督促各地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关于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建议
为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大气十条》规定每年对各省(区、市)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大气十条》发布后,受国务院委托,我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兼顾工作过程评估的评估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各省(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任务措施完成情况。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目前,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已经完成对各地2014年度落实《大气十条》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待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同时依规定报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各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姬胜军
电话:(010)66103033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