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天荣等6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水环境功能区划刚性,守住水环境安全红线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水环境功能区保护实施细则的建议
我们赞同您们提出的通过法规保障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和执行的建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中第十七条也已提出“加快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等法律法规”。目前,我部正在结合《环境保护法》组织研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在起草《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稿过程中,力争通过修法明确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法律地位,对于擅自改变和破坏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主体明确处罚追责条款;研究制订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办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污染物减排为主要抓手,针对主要污染物、优控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提出减排措施等要求,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此外,我部将按照《水十条》中第二十条“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的要求,指导地方政府编制控制单元达标方案。
二、关于科学调整水环境功能区的建议
诚如您们所说,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对于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应用和使用安全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在分类方法、划分范围、功能区定义、执行水质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给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确定带来一定困难。您们提出的整合梳理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的建议与我部的工作思路基本一致,在《水十条》中第二十五条已明确提出“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水十条》的实施方案,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石。
目前,我部正在按照《水十条》要求,研究建立由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构成的三级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该分区体系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系统健康、流域生态功能与水环境保护目标、水系分布与行政区划完整性等多方面因素,统筹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实现“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管理。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一级区为各大流域边界;二级区为生态功能控制区,根据气候、地质、地貌、土壤类型、自然植被等生态自然因素的同质性进行分区,确定各级区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措施;三级区为水环境控制单元,基于二级区确定的生态功能及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等提出不同控制单元的治理目标,建立污染源水质响应关系,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行排污许可等。下一步,地方政府可以基于三级分区结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分区细化工作。我部将按您们的建议加强指导监管,实现流域统筹,防止划定随意性,避免跨界区域保护目标不一致问题。
三、关于消除水环境功能区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中设有“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加强了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法律保障。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一是印发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法,统一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图形标志。二是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印发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指导各地加强水源调查评估及应急风险管理工作。2003年以来,为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造成的污染,各级环保部门制定了3500多件各类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做好管理及技术储备。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现场会,重点推广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经验,推动城市水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和应急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三是积极推动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2011年以来,我部多次参与《生态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积极研究推进流域生态补偿。2012年,财政部联合我部正式启动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安徽和浙江两省签署协议,建立了以水质考核为基础,下游对上游水环境保护予以补偿、上游对下游水质超标或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体现了上下游共担保护成本、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2013年,我部编写完成《东江源区生态补偿方案研究报告》,提出基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思路,该报告已印发江西省和广东省环保厅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十条》,积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落实水源保护区制度,坚决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活动,加强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升水源环境监管水平;做好《生态补偿条例》及相关指导文件的推进工作,推动生态补偿立法进程。
四、关于开展试点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建议
开展试点工作,对于推广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部将参照您们的建议,选择典型流域、区域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试点工作。一方面,制订以水生态健康管理、空间管控、重要物种保护为主的分区管理目标,形成水生态健康的分级、分区、分期的管理目标体系;另一方面,制订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办法,从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优化、环境准入、生态修复与保护、容量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实现试点范围内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分级、分期管理。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高红杰
联系电话:(010)66556265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