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水源地保护立法的建议
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全国水源地保护,不断加强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工作。《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抗旱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部先后印发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等技术性规范,进一步完善水源保护法规规范体系。目前,水利部正组织开展长江法相关立法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水十条》)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将积极参与、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抓紧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条例、办法的研究,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体系。
二、关于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设置,提升应急监管能力的建议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保障饮水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国务院各部门高度重视饮水安全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我部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了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水源环境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威胁水源安全的相关问题,并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水源名单。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置、水质达标、环境综合整治、监测能力、应急管理、风险管理等,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制定风险防控和应急防范方案,开展风险源事故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
下一步,我部将落实《环境保护法》《水十条》《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的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进一步严格执法,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加强应急预警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
三、关于成立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水源地跨行政区合作管理组织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地方协商合作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形成统筹协调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2015年2月,张高丽副总理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会议上强调“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确保长江经济带水清地绿天蓝”。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家相关部委、沿江11省市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规则,明确了有关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标志着国家层面正式建立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
《水十条》明确要求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目前,建立长江流域地方协商合作机制已列入2015年长江经济带重点工作之一,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商沿江省市深入研究,制定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政府也正着手建立全国及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加强省际间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实现流域综合统一管理。
四、关于统一制订和协调长江流域各省沿江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水十条》明确要求,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按《水十条》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十三五”长江流域污染防治、长江经济带发展等相关规划中统筹协调长江流域沿江产业布局及发展、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保护。
五、关于建立流域层面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和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议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高度重视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部署了国家水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重点加强省界、水功能区等的监测。共建设了覆盖长江干支流2660个断面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监测网络、18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水质预警监测,监测内容涵盖省(国)界水体、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质、应急调查、水生态等多个方面,基本形成了“常规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各地也针对水源保护加强了监测断面及自动监测站的建设。
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按照《水十条》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流域层面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和信息管理平台。
六、关于建立长江流域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流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部联合各有关部门推动实施了国家水专项“跨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与经济责任机制示范研究”课题,推行了浙江、安徽省两省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对《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报送稿)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将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财政部正研究制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上述相关政策出台后,将为在长江全流域探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等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按《水十条》要求,积极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加快推进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七、关于构建流域主要干支流沿岸绿色生态廊道的建议
长江流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根据国务院《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推进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等。我部联合相关部门编制了《流域生态健康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共完成洞庭湖区、新安江、九龙江和汀江等45个试点流域的生态健康评估。
国家林业局持续实施了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一、二、三期工程规划。目前,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累计完成造林1000万公顷,大大改善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减轻洪涝灾害、扩充流域生态容量、提升生态承载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进一步推进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一是继续开展《长江流域生态健康评估》项目研究,为构建长江流域主要干支流沿岸绿色生态廊道提供参考。二是有序推进实施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充分考虑长江流域主要干支流域沿岸绿化的重要性,将其列为重点建设内容,给予大力支持。三是通过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有效辅助减少、削减和阻控水源地面源污染,帮助恢复和重建水源地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葛正敏
电话:(010)66556270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林业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