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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01号建议的答复

2015-07-17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7-17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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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雾霾治理指标约束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严峻,尤其是2013年以来,灰霾天气频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全面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您所提的建议切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强化雾霾治理的法律约束的建议

  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并于今年6月进行了二审。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争取将PM2.5作为约束性指标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并全力推动修订进程,力争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早日出台。

  2011年以来,我部全面提高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化工六大重点行业和锅炉的大气污染控制要求,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大气十条》发布后,又陆续发布了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无机化学、再生铜铝铅锌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近期配套《大气十条》的25项重点排放标准已全部完成。下一步,我部将严格实施上述标准,全面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为了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我部积极协调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断推进环保法治建设,并加大执法检查及处罚力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73160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83195份,罚款数额总计316832.6万元,分别比2013年增长10.5%、25.5%、34.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实施,我部将今年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各地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继续强化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及督查工作,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手段,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二、关于强化雾霾治理的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大气十条》发布后,受国务院委托,我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兼顾工作过程评估的评估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各省(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任务措施完成情况。

  2015年3月至4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全国31个省(区、市)2014年度贯彻实施《大气十条》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同意后,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同时依规定报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强化雾霾治理的经济约束的建议

  为落实《大气十条》,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综合性经济政策。推动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提高发电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并要求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截至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等省(市)已陆续调整了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推进污染防治和环保工作的重要制度之一。自2008年以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先后在江苏、浙江等11个省份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对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工作起到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价格和资金管理办法,并继续加强相关基础研究。

  四、关于建立雾霾治理的社会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积极推进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广大公众参与空气污染治理。2014年,我部出台《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指导带动地方环保部门更加系统、全面地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发布《“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倡导公众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目前,为配合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章规定,我部编制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保障措施等,近日将发布实施。

  按照我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应及时在本省环保厅(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同时,企业应将自行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公众与舆论监督力量,打击违法排污企业。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李阳

  电话:(010)66556249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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